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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高现价万能险经营风险

发布时间:2016-01-21 11:00:11    作者:王朝晖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为了保证收益水平以进一步吸纳资金,部分险企一方面投资收益高的非标资产,另一方面积极配置股票举牌上市公司,在险资频频举牌背后,万能险是机构配置风险资产的主要杠杆资金来源,而这些高现价万能险交费配置非标资产本身就存在期限错配现象,如果产生流动性风险加之保险资金在股市中被套牢,将进一步加剧流动性风险,引发流动性危机。

与传统型寿险(包括纯保障险种和分红险)相比,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的运作管理透明度高、灵活性大,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的变化调整保额、保费及交费期,这也是其“万能”的含义。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费后,可以定期改变续期保费的数额,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险单的相关费用,甚至可以暂时停止支付保险费;投保人还可以在具有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或降低保额。保险公司每次收到保费后先扣除一定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风险保障成本,再将保费余额转入为每一位投保人设立的个人账户(即现金价值账户);保险公司负责对现金价值账户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并定期(一般是每月一次)按实际投资收益率确定当期结算利率(大于或等于最低保证利率),根据结算利率为个人账户计算现金价值余额,同时允许投保人随时查询自己的个人账户余额并支取一定比例的现金价值。

万能险发展概况

2000年,太平洋寿险公司在国内市场推出首款万能型寿险。2002年,同为投资型寿险产品的投资连结保险受股市下跌的牵累遭遇大规模退保潮,2003年甚至一度停售。相比投资连结保险,万能险由于有保底收益而受到消费者青睐,因此发展迅速,一时风光无限。据有关报道,2003—2007年间,万能险增长率保持了两位数以上,2007年更是在股市暴涨的推动下实现了113%的增长率。但2008年受股市暴跌的影响,结算利率普遍跌破4%,万能险自此步入低谷。

2009年,财政部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要求保险公司自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起开始实施。2011年,保险业普遍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保险的交费大部分都被单列,而不再被笼统计入保监会统计的保费收入中。从2013年开始,保监会网站披露的人身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健康险公司)“规模保费”被细化为“原保险保费收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三项,其中,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是指万能型和分红型保险的投保人交费中没有通过风险测试的部分;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是指投连险设立的用于存放投保人投资资金的独立账户中新增的交费。

在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影响下,投连险、万能险的收入大多不能以“保费收入”计入保费规模统计中,一些大中型寿险公司为追求保费规模增长,开始将业务重点转回分红型保险和更侧重保障的传统型保险业务,由此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万能险、投连险的快速增长势头。但与此同时,一些中小型人身保险公司由于在传统保险业务领域和销售渠道中的竞争能力弱,为避开竞争锋芒而另辟蹊径,在保险投资渠道不断拓宽的大背景下,积极利用短期投资机会,期望快速吸纳大规模资金,一方面通过险种内容设计上的创新推出了几乎没有保险属性的高现金价值万能险,另一方面借助互联网平台等销售渠道大力促销推广,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高现金价值万能险背离保险属性

万能型保险本是一种兼具投资与保障功能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虽然保障功能较传统保险产品要弱,但仍具有鲜明的保险属性,其经营成本的计算也符合保险产品的精算原理。

此前,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万能险产品通常在合同成立的最初几年受经营成本的影响现金价值较低。早在2007年3月,保监会就发布《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项费用的提取标准进行了规范。按照保险经营管理费用在各保单年度分布的特点,万能型保险在新合同成立后的前几年,尤其是第一年,需要提取较高比例的初始费用,这样即使当期结算利率较高,由于保险公司仅对现金价值账户(个人投资账户)的资金余额而非全部投保交费计算和积累投资收益,相对于投保人交纳的全部资金额度而言,收益率会明显摊薄,这使得多数万能险与其他投资理财产品相比并不具有收益上的优势,甚至由于许多保险销售人员在推销万能险过程中没有将结算利率对应的基数解释清楚而备受诟病。

2012年11月,当时开业不久的弘康人寿在银保渠道推出了一种保障与投资功能彻底分离的“零极限”万能险产品,投保人如果不购买附加险,该万能险的投资账户就成了一个纯粹的理财账户,与保险没有丝毫关系。随后,其他一些保险公司纷纷跟进,推出类似内容的万能险。与此前市场上保险期限较长的万能险产品所要求的高额初始费用不同,这类万能险被称为“高现金价值万能险”,大多以“无初始费、无保单管理费、无风险保障费”为卖点,不具有保障功能,或者仅具有极弱的保障功能。

与通常的金融理财产品和投资型保险产品相比,高现价万能险具有购买金额起点低、预期收益率高、持有期间短的特点,由此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购买,保险公司借此短期内即可吸纳大规模资金。但另一方面,万能险本来就相对较弱的保险属性在高现价万能险产品中更弱了,甚至完全消失,高现价万能险几乎与保险无关,成了纯粹意义的理财产品。

此外,万能险一般属于长期保险,但高现价万能险往往保险期限较短,有的虽然保险合同是长期的,但保险公司却通过设计“自动退保”条款诱导投保人在较短时间内办理退保,甚至强行为投保人办理退保。据《广州日报》2015年6月的报道,一投保人通过网销平台买了一款本为终身期限的万能险产品之后,一年期满时即被强行自动退保,而且,此类“被退保”的事例对高现价万能险而言并非个案,甚至是广泛存在的。

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要求投保人主动退保,这种“被退保”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据业内人士分析,有的保险公司是为了阶段性冲刺保费规模,不惜贴钱提高收益率吸引消费者投保,但贴钱成本巨大且不可持续,不仅占用资本金,而且对偿付能力也有相关要求,所以此类公司达到阶段性资金规模的目标后就会想办法退出;有的保险公司承诺的高收益率对应的是期限较短的高收益投资项目,这种短期高收益项目缺乏可持续性高收益的支撑,一旦到期结算完毕,必须从原项目撤出资金,重新寻求其他投资机会。从保险市场发展来看,这种“长险短做”的经营理念不仅损害了投保方的利益,而且损害了保险业的信誉。

高现价万能险的经营风险不可忽视

近一两年来,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上的运作异常活跃,保险公司的收购已经冲出国门,走向世界。

据保监会网站的统计数据,2015年1月—11月,资金运用余额108537.8亿元,较年初增长16.31%,其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5271.44亿元,占比14.07%;其他投资30186.25亿元,占比27.81%。其中,一些保费规模排名并不靠前的保险公司,如安邦保险、前海人寿、阳光保险等争相举牌上市公司的行为尤其引人注目,其投资资金来源相当部分就是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交费,如前海人寿的主打产品即为高现价万能险,其万能险账户的预期收益率可达7%左右,相对于宏观经济环境下利率的持续下调,无疑对市场上的闲散资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但这些保险公司在目前利率下行、各类资产配置收益不高的情况下,是否有能力始终维持明显高于市场平均利率的收益率,令人质疑;股权投资本来具有长期性,但用于股权投资的资金却可能来源于短期资金,如一些激进型中小保险公司为了迅速做大资金规模滚动发行的高现价万能险之类的短期理财产品的交费,二者存在严重的期限错配,如果缺少后续资金流入,可能面临非常大的流动性风险;为了保证收益水平以进一步吸纳资金,一些保险公司一方面投资收益高的非标资产,另一方面积极配置股票举牌上市公司,如前所述,这些高现价万能险交费配置非标资产本身就存在期限错配现象,如果产生流动性风险加之保险资金在股市中被套牢,将进一步加剧流动性风险,引发流动性危机。

此外,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保障是其运营发展的根基,提供保险保障也是保险公司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根本特征,与其他专业投资类机构相比,保险运营成本计算有自己的规则。高现金价值万能险的推出,对普通万能险来讲构成了竞争压力,从积极的影响来看,有利于倒逼保险公司在普通万能险经营中努力降低成本,降低初始费用等运营费用,进而降低保险费率,从而使投保人有可能节省保费支出,享受到更多的保单利益。但另一方面需要质疑的是,高现价万能险使得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产品几乎与保险无关,保险公司名义上依然是保险公司,实质上却仅仅是以投融资平台的意义存在,这种不经营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是否可以被其他投融资机构取代?

防范高现价万能险经营风险

2015年2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发布新版《万能保险精算规定》,要求从2015年2月16日起实施。新版《规定》除了放开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的限制外,还降低了初始费用和退保手续费,更为关键的是,与2007年《万能险精算规定》相比,新版《规定》要求万能险最低风险保额不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20%,较之前的规定提高了3倍,从而提高了对万能险保障责任的要求,也体现了监管机构引导保险产品设计更多回归保障的监管导向。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规定》还要求保险公司为万能险设立一个或多个单独账户来单独管理万能账户的资产,可为万能账户设立特别储备,以及尽量保持结算利率平稳。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保护万能险消费者权益。

正是注意到了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风险,保监会于2015年12月发布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增加了与保险公司投资操作有关的披露事项要求,以期规范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并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投资运作风险。

2015年12月,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将“高现金价值产品”定义为:“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还对高现价万能险的运营管理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比如“保险公司销售高现价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若低于两者任一指标,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价产品”;“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其中预期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1倍以内”。如果这些规定最终确定,可以预见以往中小型保险公司通过高现价产品快速“圈钱”的模式将面临调整和降温。

相关链接

万能型保险是指一种兼有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交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现金价值领取方便并提供最低保证利率的人寿保险。万能险所交保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另一部分在扣除一定初始费用后用于投资账户累积投资。个人投资账户资金由保险公司代为投资理财,投资利益上不封顶、下设最低保证利率。1979年,世界上第一款万能寿险在美国产生,并得以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