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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限购城市首套房首付款比例可调整为20%

发布时间:2016-02-02 17:58:25    作者:冯娜娜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冯娜娜】

2016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宣布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提到,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早在2015年9月,人民银行、中国银监督会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据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不同城市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据介绍,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房地产贷款资产质量、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督促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及地方政府调控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自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