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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验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

发布时间:2016-02-18 09:57:33    作者:倪微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倪微

近年来,我国人身险保费增长率不断提升,商业健康险占同期保费收入比例连续几年稳步提升。从国际上看,成熟保险市场上健康险占同期人身险保费收入比例比约 30%,我国健康险市场还有巨大发展空间。伴随着人口老龄化逐步到来,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健康险中和老年群体理赔最为相关的险种,对于应对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需多方共举大力发展。笔者主要通过对国际典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分析,探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方向。

长期护理保险介绍

根据美国健康保险学会给出的定义,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持续的为患有慢性疾病,譬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或其他支持性服务。

在发达国家,65岁以上老年人在特定时期需要机构护理的概率是65%。美国、法国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展了长期护理商业保险,荷兰于1968年颁布了长期护理保险社会保险法,以色列于1986年、德国于1995年、卢森堡于1998年、日本于2000年以及韩国于2008年都实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以个人和家庭、政府共同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是趋势和潮流。


我国人身险及健康险市场保费数据。数据来源:保监会网站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典型模式

(一)美国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美国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初期并未得到公众认可。直至20世纪90年代,随着联邦健康保险可转移与说明责任法案(1996Federal 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简称HIPAA)等一系列医疗政策法律法规的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才得以快速发展。该法案规定雇主和雇员均享有优惠。美国长期护理保险采取商业化经营模式,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国家不强制投保,个人自愿出资投保。具有以下特点:1.完全商业化经营,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激烈,客观上刺激保险公司提供良好的服务。2.为降低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医院之间合作紧密,在核保核赔等各个环节都是市场化运行。3.补偿方式灵活,现金给付和实物(护理)给付并存,且实物给予日益增加。4.保费条款设定灵活。保险期限由1年到终身;缴费可选趸交、期教、缴费至65周岁等;购买年龄为18至99岁。 5.承保内容全面,既包含治疗性护理服务,如预防、诊断、康复,也包括不具备治疗性质的家庭护理。

(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由政府主导采取强制保险方式,属于社会保险。日本于1997年制定《护理保险法》,于2000年正式实施。该制度要求40岁以上的人必须加入护理保险,缴纳保费。当被保险人发生护理费用时,经过申请和认定,可以得到制度下各种护理服务。日本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来源于两部分,所有公民出资一半,政府出资一半,其中国家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出资12.5%。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特点是:1。分类缴费。对65岁以上对人员称为1号保险人,保费分为5级,根据当地地方政府和被保险人收入情况确定保费,1号保险人缴纳保费占资金17%。对40至64岁之间的人员,称为2号保险人,保费按照全国保险固定比支付,约为33%。2。在理赔上,以实物护理服务为主,现金给付为辅,对每一层级护理设置最高赔偿额。

(三)德国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德国和日本情况类似,从1995年开始实施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德国长期护理法规定,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义务保险,所有参加医疗保险倒人员都要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人们可以通过公共疾病基金和私营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主要特点:1.公共疾病基金面向收入在一定水平线下倒雇员及家庭成员,采取现收现付制,保费为税前工资1.7%,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失业人员的保费由联邦劳动局代缴。对于收入在一定水平线上的雇员及其家庭成员,则需要至少购买一份私营健康保险,私营健康保险采取预付基金制度,保费随工资收入成比例增长。2.和日本一样,德国对于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也进行评估护理服务等级制度,根据护理服务和护理机构收取费用。3.德国长期护理保险既可以现金给付,也可以实物给付,还可以现金实物混合给付。

国际经验对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借鉴意义

(一)对比分析

美国商业长期健康保险优势在于:市场化充分竞争,产品种类非常丰富。制度运行效率高,能够有效控制经营成本。缺点是商业化运营导致不同收入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积累情况不同,不同收入群体之间护理待遇差距较大;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压力较大。日本、德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优点是:全员强制参保,可以解决全社会的老年护理问题,充分体现出社会公平;有效整合社会信息资源,降低道德风险造成的过度医疗和资源浪费;采取分级赔偿,协调社会资源,减轻社会整体护理压力。缺点是强制性可能导致不被社会公众认同,对低收入居民当期收入影响较大;理赔阶段需要经过国家多项审核,社会管理成本较高;理赔阶段享受到的福利和缴费情况无直接联系,只与身体情况为护理依据,对于缴费很高、年限较长的群体有失公平。总体来看,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化模式在理赔阶段时效性强,根据保费情况进行赔付,凸显运营效率。强制社会保险在缴费和赔付阶段都采取分类分级,更能体现社会公平。

(二)总体方向

根据我国当期的经济情况,全面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条件尚不完全成熟。对此,笔者建议分为两步实施。先通过政府、行业、企业共同推进长期护理商业保险发展。首先,通过税优政策促进商业长期健康保险普及,在一些行业或者地区进行试点。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82号),个人税优产品即将落地,税优险种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建议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纳入到个人税优产品范围,以此加强企业和员工投保积极性。其次,加强宣传力度,公众目前对分红险、意外险了解程度已经比较高,而对长期护理保险认知不足。建议在保险公众宣传日期间设长期护理保险专题,介绍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功用。最后,加强国内外保险公司之间长期护理产品设计交流合作,向社会提供全面、丰富的长期护理产品。未来,在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适时推出以“广覆盖”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