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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税优继续

发布时间:2016-03-02 07:54:59    作者:赵广道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3月1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

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早在2009年保险保障基金成立之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给予该基金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2012年-2014年,该政策延续一次,此次则为第二次延续。

《通知》指出,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基金”)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捐赠所得;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对中保基金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此外,对中保基金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通知》指出,除对中保基金的营业税免征(第二条)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二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