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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孙洁: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08 09:38:24    作者:记者 冯娜娜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今年提交了《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制度的提案》。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制度覆盖面窄,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低、领取率低,生育保障制度公平性不足,和基本医疗保险存在交叉的问题。

她认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只有城镇企业的已婚女性职工,没有把广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城乡居民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之内,造成其他人员丧失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及公共卫生资源享受上的不公平。同时,生育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没有资格缴纳。所以,其他非正规就业的妇女,以及就业单位不愿为其缴费的妇女,都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的问题,不仅是想享受的享受不到、想参保的参保不了,而且还有很多根本没有参保需求的人,单位却必须为其一直缴费。制度运行效率低,保障功能有限,民众的获得感不明显。

孙洁表示,根据现行制度安排,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适用不同的生育保障制度,享受不同的保障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享有良好的生育保障,企业职工次之,农民和城镇非工薪居民基本上没有生育保障。全面放开二孩以后,这种不公平现象将会呈现加剧的趋势。一方面,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居民没有生育保险,只能通过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住院生育费用,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因户籍等原因也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另一方面,“单独二胎”“全面二孩”政策会使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使用更多生育保险基金、享受更多的生育保险保障。这种人群分等、制度分设、待遇悬殊的生育保障制度安排,表明这一领域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

孙洁提出,由于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两者在性质上和标准上有很大的相似性,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在一起。生育保险只是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实践中,关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支付标准过于原则,而实际执行的随意性大。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国家并未规定哪些病种属于生育引起的,这导致操作中出现困难,各地做法不能统一,加大了生育保险社会化的难度。同时,在生育中有不少医疗费用既可以属于生育医疗费用,也可以属于一般疾病医疗费用。因而,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范围方面存在界限不清的问题。这种交叉情况的出现,使保险遇到难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难以准确确定如何界定,只能凭借他们以往的经验以及医生的治疗证明进行简单的区分。这不仅给社保经办机构带来麻烦,也使参保人员的个人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综合上述问题,孙洁建议,首先,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收费,建立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医疗费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次,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制度中,必须保证报销方式实现无缝隙对接,保证原生育保险的作用能够完全实现。将两个体系纳入一个体系带来的好处是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