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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看保险:版权是否可以成为保险盛宴?

发布时间:2016-04-14 09:49:00    作者:张爽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张爽

为期一周的第六届北京国际电影节即将在4月16日正式开幕,围观群众早已准备好小板凳和爆米花,等着看不远万里前来站台的国际大腕和红毯上花样百出的女演员,当然还少不了品评从多渠道流出的心机满满的现场图。

不过热闹繁华不等于成熟完善。尽管被视为新经济的重要引擎,势头正猛的电影产业自身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常常占据娱乐头条的各种版权纠纷。

去年,叫好又叫座的《夏洛特烦恼》被影评人指出抄袭上世纪80年代的美国电影《佩姬苏要出嫁》,尽管制作方开心麻花团队发表律师函澄清,并向对方索赔221万元以正视听,不过电影本身还是因此蒙上了一层阴影。

再往前追溯,另一部创造当年票房奇迹的《人在囧途之泰囧》则做实了侵权之名。2013年《人在囧途》制作方武汉华旗制作有限公司认为《泰囧》侵犯了前者的知识产权,遂将光线传媒告上法庭,北京市高院一审判决光线传媒赔偿武汉华旗经济损失500万元。

不只是电影,电视剧领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2014年,琼瑶起诉编剧于正,认为其作品《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最终获赔500万元。

写到这,脑子里一道闪电划过:损失补偿,这不是保险的天职吗?那么,这些高额的赔偿金可以由保险公司来买单吗?

不妨暂且假设是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这就意味着此前当事双方曾经购买过著作权保险(在有些国家也被称为版权保险)。著作权保险属于知识产权保险的一种,简单来说指的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交钱,一旦相关利益遭受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和一般的财产保险无甚差别,只不过保险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

在英国,著作权保险的范围一般包括为被保险人的著作权诉讼辩护所发生的法律费用;强制执行被保险人的权利时所发生的法律费用;被保险人辩护失败而支付的损害赔偿;专家和证人的费用;海关监督检查进口盗版产品的费用等等。

从这一大堆绕口令一样的表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著作权保险主要是围绕法律诉讼展开的。这是因为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通常都会产生高昂的诉讼费用。美国知识产权协会2005年经济调查报告显示,损失赔偿额度范围不到100万美元的著作权纠纷,平均的侵权总成本为25万美元;赔偿额度在100万 -2500万美元之间的,平均的侵权总成本是44万美元;而当赔偿额度超过2500万美元时,侵权成本将达到97.5万美元。当然,如果加上赔偿金,数额会更加巨大。但是,通过购买著作权保险,这些费用损失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来承担。

高晓松曾经在一档脱口秀节目里就介绍过,在美国拍电影,在没有获取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出现其他电影或MV的片段的,甚至连广告牌都不行。否则著作权方就可以提起诉讼,最高判例曾达到2000万美元。不过这笔钱不由电影公司来赔,而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因为在美国公开上映的作品,之前都会投保相应的著作权保险。唯一没有版权问题的就是新闻节目和天气预报,所以,美国电影里的主人公一般都在看这两种节目,没办法,为了省钱。

除了美国和英国,日本、瑞士、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都有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保险。那么,中国的情况如何呢?2011年,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曾推出过一个“版权保险箱”,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为权利人的所属产品进行电子公证,可见此“保险”非彼“保险”。

真正填补空白的是信达财险在2010年推出的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可以赔偿著作权交易合同的买方因所购著作权存在瑕疵被诉侵权索赔而遭受的损失。买方可以依据该保险合同,直接获得信达财险的赔偿,而不需要首先向卖方索赔。当时新浪、优酷和酷6等3家公司作为首批用户签署了合作协议。

客观地来看,由于著作权属于估值相对困难的无形资产,著作权保险在保费设定上存在一定障碍,再加上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侵权责任的认定更非易事。但是,这不应该成为保险为文化产业发展建设保驾护航的拦路虎。保监会多次表示,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产品。而从业务本身来看,这也为险企提供了创新发展的空间。

既然已经有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一场螃蟹盛宴也为时不远。

(作者为《中国保险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