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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投管机构扩围 保险资管、养老险公司优势凸显

发布时间:2016-04-18 09:59:31    作者:李连仁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其性质、定位、投资运营、监督、法律责任等。

笔者认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的颁布意义深远。首先需要澄清的是,该条例规范的是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而不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是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资金,基金规模接近2万亿元,目前已在正常投资运作。而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场化投资还不会很快完成,所谓养老金近期入市说并不成立。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的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条例的法规层面较高,仅次于人大的立法。立法层次过低一直是社保基金管理上的一大缺憾。根据该条例,就可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相关规章,包括基金管理运营办法、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会计核算办法、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以及考评办法等。而之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依据的只有2001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内容也仅涉及投资管理相关内容。

其次,明确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治理结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接受财政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接受证监会、银监会的监督。境外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监督,也做了相应规定。

第三,投资管理机构将扩大范围。条例规定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而不再限制为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不仅包括股票和债券市场,还有股权类、固定收益类等非标资产。一般而言,基金公司更擅长股票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险公司更为擅长债券和债权投资,而股权计划以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为主。为不同大类资产选择更合适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是比较合理的安排,也能有效提升收益、控制风险。

第四,强调基金管理的安全和风控。条例强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各大类投资资产的种类以及比例,均需获得国务院批准。对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理事会应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

第五,增加了基金管理的透明性。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并增加规定审计署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增加了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2001年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仅对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规定了罚则,而本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负责责令改正,对责任人也可以给予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系平安养老年金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