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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险资运用信披4号准则

大额未上市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要及时披露

发布时间:2016-05-06 08:35:29    作者:李画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针对近期部分保险公司大额持有境内外股权和不动产带来的资产负债匹配、流动性等风险隐患,中国保监会5月5日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以下简称《4号准则》),规范保险公司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行为。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在境内外直接投资境内外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金额累计超过30亿元的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直接投资境内不动产和以物权方式投资境外的单项不动产金额累计超过50亿元人民币,或者以股权方式投资境外单项不动产,权益投资金额累计超过10亿元的需要信息披露。

除了明确上述信息披露范围和标准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的相关投资行为进行分时段披露和持续披露、加强与上市公司有关政策的衔接,以及加强对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管理。

2015年年末,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3号准则》),要求保险公司持有或者与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达到5%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与《3号准则》主要聚焦上市公司股权不同,《4号准则》弥补了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股权以及不动产投资的信息披露制度空缺。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说,《4号准则》的发布是完善市场化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具有四个方面意义:一是有助于加强和完善对报告事项的监管。根据保监会现行政策,只有重大股权投资需要事前经保监会核准,很多大额投资不是重大股权投资,属于事后报告事项,但由于金额较高,社会各方面较为关注,应当进一步加强此类投资的信息披露力度,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二是有助于提高投资运作透明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及时披露大额未上市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情况,约束重点公司和重大投资行为。三是有利于丰富市场化监管工具。通过向社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能够在监管之外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形成良性的外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四是有利于健全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规则框架,构建现代化、多层次的风险防范政策体系。

及时出台监管政策,防范化解风险于未然。但总体来说,当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可控。一是资产结构总体稳健。主要以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投资为主,其规模占比75%,权益类投资规模占比22%,资产配置结构较为审慎和安全。二是资产质量总体优良。存款主要集中在大中型银行;债券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企业债中AA级以上的占比96.3%;基础设施等产品大都有银行担保;股票投资主要以蓝筹股为主,这些资产风险相对较小。三是流动性相对充足。活期存款、国债等流动性好的资产占比接近10%,总体能够满足退保、赔付等资金流转需要。四是涉及交叉金融领域产品程度较低,保险业投资信托产品占信托业总规模的3%。五是实行专业化运作和资产全托管制度。

发布《4号准则》,是保监会继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突出把强化监管和守住风险底线放在工作首位。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公司、重大投资等风险监测和监管,适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二是进一步运用好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分类监管、资产负债匹配,偿付能力等现代化监管工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进一步推进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强化保险机构资产配置审慎性的要求。四是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发挥好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等独特优势,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