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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保险发展的价值及其挑战

发布时间:2016-06-13 09:44:12    作者:朱俊生 庹国柱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朱俊生 庹国柱

由于价格风险的系统性风险及其可保性的局限,直接承保价格风险,对于大宗农产品来说可能并不是可行的路径。原因在于,大宗农产品的价格保险,无论从保险公司角度还是期货市场层面,都不足以承受其价格风险转移的重担。这可能是美国从农作物产量保险越过价格保险直接试验和发展农作物收入保险的重要原因。

收入保险应作为农产品价格保险的主体产品形态,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从国际经验看,收入保险更具有可保性和推广价值。随着农产品的市场化,价格波动已经成为农户的重要风险因素。世界上一些国家尝试将农产品价格风险纳入到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之内,其中美国将大部分农产品价格风险纳入农业保险保障计划。在美国,农作物收入类保险的纯保费占总纯保费的份额,从1996 年的8%增长到2014年的81.5%,收入保险已经成为农业保险产品的主流。由于收入保险产品提供的保险保障更全面,更符合农场主对农业经营风险的管理需求。美国之所以通过收入保险而不是纯粹的价格保险对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风险进行承保,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大田作物当期的产量与价格之间往往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产量风险与价格风险可以进行一定的对冲,减小年际之间的赔付的离散系数,也就会平滑和降低总的赔付风险,从而使得产量风险和价格风险组合而成的收入风险要比单独的价格风险更小,也有利于降低作物收入保险的费率。二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不同地区同种农产品的价格走势应该是高度一致的,农产品价格风险的系统性非常强,单独采用价格保险形式非常容易出现大范围同时理赔的现象,从而导致保险巨灾风险的发生,而收入保险综合了产量因素,同一作物在不同区域同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小,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和防范巨灾风险。美国的上述经验表明,当某种农产品生产更易受到各种旱、涝、冻、雹等自然灾害影响遭受损失,同时也面临着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那么它更适合采用收入保险的形式予以保障。

同样的,我们认为,收入保险适合承保大多数农产品价格风险,应成为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的主体产品形态。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民职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农作物收入保险能够和农场的生产效益紧密结合,将会更加受到新型经营主体的欢迎。我国应借鉴美国收入保险的经验,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和开发收入保险产品,丰富我国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更有效地满足农民多层次风险管理需求。为此,要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收入保险产品。可以在经营规模较大的粮食主产区进行个体农作物收入保险的试点,可以在具有相似自然条件、相同风险系数的粮食主产县进行区域农作物收入保险试点。

第二,收入保险符合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实践方向。根据学者程国强先生的研究,为了形成市场化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未来将可能不再保留具有生产刺激作用的价格支持政策,农户将根据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信号来决定扩大或减少生产。在此基础上将可能配套实施“种粮收益补贴”。“种粮收益补贴”是粮价政策改革的配套措施,主要用于补偿粮价改革对农民收益的影响,有效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在操作上具体有两种补贴方式:一是按面积进行补贴。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根据改革过程中价格下降后种粮收益减少情况确定。二是通过保险机制来发放补贴,即发展收入保险。显然,发展收入保险,通过保险机制发放补贴,在一定的条件下更符合世贸组织的绿箱政策规则,更能发挥市场化运作效率,能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值得积极探索。使用收入保险这种杠杆,可以引导更多农户参与到运用现代风险管理工具进行农业风险管理的轨道,从国家层面来讲符合我国政府的稳定农业发展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政策目标。而直接发放补贴,许多农户因为不在乎农业收入,从而并不关心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风险及其管理,对于“小家”无论自然灾害还是价格风险都是无所谓的,但对国家的粮食安全来说,直接补贴的政策效应并不好。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收入保险在国际上,特别是美国比较成熟,也更符合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实践方向,但其发展也面临不少挑战。

在美国,由于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风险显著增加,而且价格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特征,这使得农产品的收入风险比产量风险大得多。原因在于,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风险显著增加、价格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特征、尽管理论上产量与价格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特别是局部市场。这种风险也使得发展收入保险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包括足够年份的产量数据,良好运作的产量保险是发展收入保险的先决条件;充分的价格数据,拥有客观、不具有可操纵性、准确反映当地价格的价格发现机制;足够的数据支持以确定价格与产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保费补贴以及对巨灾风险的公共支持;对公共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政府提供充分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等。

除了上述共性的挑战外,在中国发展收入保险还面临如下挑战:

第一,产量保险的发展很不充分。除了个别地方对产量保险的探索,绝大多数产品都是成本保险。尽管这种成本保险可以近似地看成是低保障水平下的产量保险,但所积累的有效数据还是很有限的。

第二,在现行条件下,价格风险很大程度上是政策风险,而不单纯是市场风险。我国多年实行的农产品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价对价格的托底,使得实际市场价格、期货合约价格以及最低保护价大致呈现同一变化趋势,且波动程度有限。价格波动主要是对政策可能变化的反映。如果继续执行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则农民对于价格风险有最基本的保障预期,那么,农户对于收入保险的需求可能不大。我们在有的地区调研时,农户代表就说,“有政府的价格保护价收购,我们没有必要花钱买这种收入保险。”

同时,如果继续维持最低收购价与临时收储价政策,收入保险的开发还可能面临很大的政策风险。原因在于,最低收购价与临时收储价的价格“托底”信号显著,粮价“只涨不跌”预期增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及市场价格信号被扭曲。政府通过政策性收购掌握了大部分粮源,导致市场供应依赖于政府政策性粮源的投放,形成了政府调控政策主导市场粮价基本走向的格局,很大程度上使粮食市场呈现“政策化”趋向,“市场价格”可能并不存在,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取消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则长期内有利于形成市场价格,但短期内价格走低几乎是必然,可保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产量与价格几乎没有相关关系,价格可能单边下降,与产量无关。

第三,价格发现机制不健全。收入保险保障价格的确定,对于收入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定价至关重要。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这个价格的确定有赖于期货市场,原因在于,期货价格通常对于现货价格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期货市场可以为收入保险的保障价格确定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美国的收入保险是以期货市场远期合约价格作为预期价格,用于设定保险标的保障价格的依据,未来实际价格低于保障价格的差额完全是由保险合同签订后的不可预期因素造成的,这样就可以规避和有效防止逆向选择问题。

因此,我国为了发展收入保险,更好地参与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夯实收入保险发展的条件:第一,大力探索产量保险,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为收入保险的发展奠定基础。第二,进一步推进农产品价格改革,形成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第三,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设定保障价格,为收入保险的产品设计奠定基础。

(作者均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