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

发布时间:2016-07-04 07:32:40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7月1日,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正式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正式销售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由理论向实践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险行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具体要求,并提出“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在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方面开展实践探索。

从国际经验看,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是普遍性难题,在模式选择、偿付能力、基金归集、责任限额、定价模式等方面均面临诸多挑战。我国保险行业在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进行试点,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地结合地方实际先后开展巨灾保险先行先试。

在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的《实施方案》,明确“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政府负责制度设计、立法保障和政策支持,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住宅地震共同体”),整合行业承保能力,共同参与损失分担,并负责地震巨灾保险具体运作。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在损失分担方面,基于“风险共担、分层负担”的原则,设定总体限额和分层机制,主要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逐层承担损失。我国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是保险行业贡献承保能力、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积极探索,为推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迈出坚实一步。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并结合我国国情等,目前的产品设计主要根据“保基本、广覆盖、价格低、易接受”的原则,并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一是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二是保险责任。发生4.7级(含)以上且最大烈度达到Ⅵ度以上的地震,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等次生灾害,造成城乡居民住宅一定程度损失的,可以得到赔偿。上述标准基本涵盖较严重的地震灾害,能够保障投保人房屋所面临的主要地震风险,符合巨灾保险的应有内涵。三是保险金额。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是条款费率。运行初期,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费率主要结合地区地震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为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地震巨灾保险产品,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费率反复测算,努力以较低价格投放市场。五是保险理赔。运行初期,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制定的国家标准,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上述标准的设定,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住宅抗震等级,降低投保成本,避免逆向选择,维护其他投保人利益。

下一步,保险行业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扎实开展,并在未来一段时期,致力于推进覆盖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实现巨灾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在服务经济社会、改善民生保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相关报道:

多地签单住宅地震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