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国风险管理峰会精彩发言

编者按:

值此纪念唐山大地震40周年之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在河北唐山联合召开以地震巨灾保险为主题的“2016中国风险管理峰会”,意义深远。《中国保险报》整理刊登部分与会者的发言,以飨读者。

□记者 康民 赵广道 整理报道

 

中国地震局震防司司长孙福梁:

聚焦保险制度 做好防震减灾

地震灾害是群灾之首,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险业在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中的风险转移赔付作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近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印发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我认为,这项工作意义重大,下一步,重在继续完善,尽快实施。

我谈几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实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我国是世界上大陆地震最活跃、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几乎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历史上都遭受过6级以上地震的袭击。根据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我国大陆地区全部位于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区域;58%的国土面积位于七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45%的县级市、62%的地级市、70%的百万以上人口的大中城市、25个省会城市。

随着我国经济逐年增长和财富存量的持续积累,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为有效减轻特大地震灾害对经济社会的冲击,需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社会资源解决灾害救助、恢复重建问题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我国现行的地震灾害救助主要依靠政府。巨大的灾害发生后,政府的救助对于保证灾区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同时政府的资金投入也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国家救助大多用于应急期内对灾民的救济、公共设施建设和灾民安置上,这种救助只能起到一个应急救济的目的,很难用于灾区居民和企业的补偿或重建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财富,个人财产、民营企业财产资产逐年增多,个人财产的损失已经成为灾害损失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城市或东部地区,如果发生严重地震灾害,现有的救助制度将会遇到很大挑战,给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

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将单一的依靠政府救助的救灾模式向多渠道多方位救助模式转变,将救灾与风险防范紧密结合,将政府救助与灾区民众自救紧密结合,做到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增加救助力量,提高灾区恢复重建能力,减轻在巨灾面前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建立地震巨灾保险机制,有利于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降低灾害损失。总之,建立地震巨灾保险机制是一种有效的救助方式,也是提高公众抗御灾害能力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地震部门高度关注地震保险的发展。

从建国初期到1958年,我国地震保险作为火险的附加险实行了一段时间,1958年保险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停办,地震保险随之消失。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的第二年即1980年,开办地震保险,但范围较小;然而仅6年后,由于地震保险风险过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86年7月1日起将地震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承保,事实上又中止了地震保险。2001年,基于改善投资环境需要,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作为附加险以个案形式恢复,但投保率较低。

多年来,地震部门一直积极推动地震保险的发展。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地震局决定开展中国地震保险问题研究,其目的是研究开发一套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既能兼顾保险公司稳定经营、又能满足家庭地震保险市场需求的新的地震保险运作方式。当时整个研究项目分为3个课题组,分别进行地震保险费率、地震保险基金和地震保险再保险的研究,中国地震局组织力量承担了部分任务,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自保监会牵头推进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多次就相关方案征求地震部门意见,地震局在大量研究工作成果基础上,为完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献计献策。在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地震巨灾保险在宁波、深圳、大理等地开展了试点。今年5月18日,云南大理云龙县发生5.0级地震,地震部门通过现场工作,向地方政府、承保公司通报了受灾区域范围和损失评估情况,2800万农房地震保险赔款快速到账,有效分担了政府财政压力,弥补了地震恢复重建资金不足,减轻了灾区群众负担。

当前,地震巨灾保险的正式推出已经万事俱备,地震部门将继续密切关注并做好支持。

三、继续完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

在财政部、保监会、地震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已初见雏形,但尚需继续完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推进:

一是加快立法工作。地震等自然灾害保险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政策性极强,为了保证其长远、有序发展,应当由基本法律予以确立。建议今后在相关立法中确立地震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明确政府、保险公司等各方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中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地震巨灾保险的实际操作。

二是建立完善地震保险体系构架。地震保险作为救助的补偿机制之一,本身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保险。从供求两方面看,大地震发生频率较低,公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而一次大地震往往造成高额损失,保险公司很难单独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应在财政、政策上给予一定支持,如建立保险基金、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建立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巨灾保险体系。

三是深入开展地震保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由于我国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地区差异性大,若实施强制保险,应当加强基础研究,保证巨灾保险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地震局将全力支持地震保险的开展,在当前已有的地震风险评估、地震区划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深入开展与保险相关的地震发生地点和概率评估,为科学精算保险费率提供技术支持。

四是增强全社会地震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开发满足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地震保险产品,通过宣传、政策补贴等多种方式帮助人民群众提高风险意识和增强防范风险技能,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理应共同努力,各负其责,扎实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尽快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切实的利益和实惠。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

共同努力 开创巨灾保险新局面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三期叠加的特定时期,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保险业也将以全新的姿态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地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全局。对此我谈两点看法:

一、保险业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在良好政策背景下,保险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取得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保监会会同财政部、民政部、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在调研、座谈、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研究报告及地震方案,并提出三步走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计划:第一步,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课题研究报告,提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和框架体系;第二步,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健全地震巨灾保险法律保障;第三步,助力建立覆盖多灾因的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在国家层面的巨灾保险制度出台前,各地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地结合了地方实际先后开展巨灾保险先行先试。深圳和宁波分别建立了保障范围涵盖台风、暴雨、泥石流、滑坡等十多种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开展政策性弄放地震保险试点,四川省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在绵阳、乐山、宜宾和甘孜四市开展试点。各地巨灾保险试点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政府掌舵、市场和社会组织划桨的运作模式已经初见成效,2015年灿鸿、杜鹃两次台风,宁波保险业共支付赔款近8000万元,惠及14万户受灾家庭;云南地震保险自2015年8月起保以来,完成两次赔付合计3553.8万元,较好地起到了风险缓冲垫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灾害种类繁多,地区差异显著,一步到位建立涵盖多灾因的巨灾保险制度难度很大,选择发生突然、分布广泛、危害严重、关注度高的地震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先行研究建立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

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准备,5月12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开展实践探索,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保险行业成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共同体,集合行业承保能力参与地震保险损失分担,提升行业协同运营管理能力,并以实施方案确立的基本思路和原则为基础,经过多轮测算,多方研讨,开发了质优价廉的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拟于7月1日正式推出,为城乡居民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住宅地震风险保障。

二、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扎实推进地震巨灾保险全面落地。

巨灾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社会民众认知度不高,各项配套支持政策仍有待于完善,实际推进中面临不少困难。

实施方案的出台,奠定了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政策基础,对保险行业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政策红利,保险业要深入学习和研究实施方案,用好用足这一政策红利,不断扩大政策影响力,努力扩大承保覆盖面,让地震巨灾保险覆盖更多人群,服务更多民众。

保险业要积极学习和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技术及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和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实施优势互补,在实施方案运行过程中,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和完善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研究扩大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提升我国风险管理水平。

同时,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实现地震巨灾保险与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有效衔接。继续推动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立法进程,从法律上保障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继续争取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等配套支持政策,为地震巨灾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节。推动地震巨灾保险与政府灾害救助体系有效衔接,使地震巨灾保险成为我国灾害救助体系的有益补充。

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利益主体广,制度建立横跨多个领域,制度的建立完善和优化,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保险行业长期不懈的努力,也需要各方主体的大力支持,希望通过大力的共同努力,能够开创巨灾保险新局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朱进元:

缅怀过去 共同讨探防震减灾和保险服务

今年,距离那场给唐山人民带来沉重伤害和巨大损失的大地震整整40年。那场地震带来的伤害、阵痛、损失,相信是国人永远无法忘怀的,而在这样的一个特定时点上,中国地震业与中国保险行业站在一起,缅怀过去,深刻反思,面向未来,共同探讨如何做好防震减灾和保险服务。

唐山大地震始终是保险行业与地震行业非常关注、认真反思的对象,在天灾面前人类仍然是渺小的,在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中,我们再次深刻印证了这个认识。在地震这样的大灾害发生之前,我们仍然有很多方面和领域值得去作为。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当中,又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要求。在中国保监会和财政部的共同推动下,建设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也正式出台。2015年,巨灾保险也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相继在云南和四川部分地区推开。今年,河北省的巨灾保险工作也正式开始,首先在张家口开始试点,2017年将扩展到唐山市,我们保险业在参与风险管理和服务社会方面,有志于与中国地震行业一起推动这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四川保监局副局长杨立旺:

四川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已提供125亿风险保障

2014年5月,四川省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启动以来,我们用1年半的时间提出工作方案,并报四川省政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去年3月获得保监会的批复。去年11月23号,乐山市率先启动了城乡居民住房地震巨灾保险的承保工作,标志着试点工作正式落地四川。

截至今年6月23号,四川省的试点工作共为49万份,农村33万份,城市10万份,提供125亿风险保障,保障基金2957.7万元。我们调整了保险责任,目前四川这个模型的保险责任,是分阶段执行的。四川这个方案启动之后,我们十分重视基础建设,目前已经形成了一项核心机制,即构建直接保险、再保险、地震保险基金、政府紧急预案等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形成“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机构+财政补贴+民政救助”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两项核心制度,即由四川省政府印发试点工作方案,由承办机构制定具体保险方案,两个方案共同构成试点工作的核心机制。三级政策支持,即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执行方案,省市县三级共同出台政策支持试点工作发展,思想基础制度,即为试点工作量身打造,承保理赔实施规程+基金管理办法+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新闻宣传暂行办法等基础制度。五项基本原则,即试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资源参保、财政支持、立法保障的基本原则。

强化保障措施建设,完善试点工作配套。一个小组,四川省政府牵头成立了四川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该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由四川省先行试点并积累工作经验,第二阶段在国家层面巨灾保险制度出台以后并入国家总体规划。三家承办机构,即四川省试点工作由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和中航安盟三家保险机构共同承办。四个试点地区,即确定乐山、宜宾、绵阳和甘孜为首批试点地区。五项配套制度,即承办机构为试点工作专项制定承保实务、理赔预案、资金收付,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业务操作手册。

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的坚强领导,为试点工作赢得地方政府的战略支持,四川省委书记的重视,还有四川省政府副省长甘霖的多次批示,四川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为工作建立了重点工作督查台账。所以我们这个工作得到了大家的重视,得到了大家的支持。政府重视和支持是搞好试点工作的关键。

同时抓住“新国十条”的有利时机,为试点工作争取有利的政策扶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并立足四川实际,为试点工作提供可持续发展动力,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台湾TREIF模型和日本JER模型,我们突出“保民生、保基本、稳财政”的特点。

40年前,唐山发生特大的地震灾害;8年前,四川同样遭受特大地震灾害,两地人民和全国人民感同身受。在唐山地震40周年之际,住宅地震保险产品将在全国进行销售,我谨此祝愿唐山人民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处长张红梅:

“政府+市场”更适合我国国情

今年5月12日,保监会和财政部经过多次沟通和协调,联合印发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之所以选择在5月12号印发,也是具有特殊的意义,它是汶川地震8周年纪念日,也是第8个防灾减灾日。

同时,印发这个方案也是贯彻落实2015年中改办的一个重要改革成果,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牵头起草的过程中还会签了民政部、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堪称集体智慧的结晶。

我就实施方案做一个简要解读,同时简要介绍一下保监会近年来在推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方面所做的工作。

近年来,保监会积极推动巨灾保险发展的各项工作,主要是推动保险公司不断开发涉及巨灾保险的各种产品也推动巨灾保险的各项基础研究。早在2003年,保监会就向国务院呈报关于家庭财产巨灾保险的研究报告,也得到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后,保监会对于地震巨灾保险也非常关注,在2010年保监会牵头相关部门开展了研究,向国务院呈报相关研究成果。

对于巨灾保险制度,党中央和国务院都非常关注,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面就提到要推出巨灾保险,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的制度。

今年的“十三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巨灾保险的制度,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巨灾保险却一直是“听见雷声响,不见雨下来”。但我们确实是在会同相关的部门推动相关的工作,我们在汶川地震8周年之后才开展探索,这个难度很大,跨了多个领域,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保险行业不等不靠,借助政策的支持,最终使得实施方案在5月12号印发,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迈出了关键一步。这是一项政策红利,我们希望积极用好它,让它不断的拓展,让地震巨灾保险在未来呈现一个更好的发展局面。

根据前期工作,我们设定了三步走的计划,包括课题研究、立法、建立地震巨灾的报告制度,在报告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调研,开展座谈和第三方评估。我们希望有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结果呈现给大家,并提出下一步的政府工作建议,以基本完成巨灾保险的顶层设计。

实施方案的主要思路是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长远规划。对于地震的这个灾因来说,我们国家比较特殊,台风、洪水、泥石流虽然也是巨灾风险,但是对于我们国家的保险来说,很多已经包括了这些责任范围,比如森林火灾在农险的这个保障范围已经涵盖。地震的特殊性表现在具有发生突然、损失巨大、分布广泛这些特点,承保过程中,地震保险责任呈现了“几进几出”的特点,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保险业务暂停以后,地震保险的相关业务也一起停止了。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保险业务又不断呈现发展态势,开始涵盖地震风险,但由于承保面和覆盖面不够,所以相对来说发展程度还不足。

到上世纪末,考虑到地震风险很大、损失很大,保险公司从经营数据和精算模型测算方面难以为继,所以在那个阶段地震保险受到一定的限制。接着,虽然地震保险的经营条件逐步放开,保险公司对地震保险在精算模型、人才储备以及大灾理赔方面依然有待完善,而且大家的承保意识不强,各种因素造成地震保险的发展相对乏力。

基于此,实施方案的设计过程中我们设定了精准的实施原则,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和保障民生。在国际上关于巨灾保险的发展有三种模式,一种就是政府推动发展的模式,第二个是政府+商业的模式,第三种是纯商业运作的模式,主要有中国的这个洪水保险计划等,相对来说这个范围比较窄,同时一个国家的发展和各种保险业的发展以及居民的仪式,以及相关硬件配套设施,密切相关的。所以经过综合考虑和多年的研究,我们认为在中国,政府+商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可能更加适合国情。

关于政府推动的原则,主要是政府负责顶层设计,同时提供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以及政策完善。

 

中国地震局原副局长、研究员何永年:

破除民众的侥幸心理

在我们国家,灾害很多,地震、台风、龙卷风都会造成巨大的破坏,这些破坏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凭借党和政府的关怀、全国人民多方支援,大灾之后能有相对妥善的处理,但仅凭这个越来越不够。各种灾害、尤其是突发性的灾害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地震,而我们经常事后应对,缺乏预案,很少事先未雨绸缪,其根本原因是侥幸心理作祟,缺乏忧患意识,缺乏居安思危的理念。

我们历来是重眼前轻未来的,往往不见棺材不落泪,无钱买药治病,无奈买棺安葬。忧患意识、防范意识是减轻灾害最重要的根本因素,事实表明,事先防范是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方面,而能够采取事先防范的根本原因是有关领导具有忧患意识和预防理念,是他们打消侥幸心理的结果。

探讨巨灾保险的问题,除了探讨保险事业本身的规律外,建议还要从我国的文化背景、特别是消除侥幸心理、增强忧患意识的角度去探讨,使巨灾保险事业得到切实的发展。

 

中国地震灾害预防中心研究员王东明:

土木工程抗震性能应逐渐提高

地震可怕之处在于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及破坏性强,在整个地震波及的区域内,所有的物体都被摇摆,然后各种灾害有可能因此产生叠加效应。若干次的大地震毁灭了很多城市文明。

40年前,唐山这座不设防的城市,24万人的生命被夺走。汶川地震也造成了9万人的死亡,但当时在汶川我们看到部分房屋是站立不倒的,这些房子确实建得非常好,也给我们如何抗震带来一些思考。

我们可以看到,在海地和巴基斯坦的地震中死亡率非常高,但在经常有大的地震且非常注重抗震的国家,包括2010年的智利8.8级地震,死亡人数是700余人,新西兰更创造了一个零死亡的奇迹,因此,抗震能力决定了地震的死亡率。地震不是灾害,地震灾害的本质是土木工程的灾害。地震保险的反面也就是要求土木工程抗震性能逐渐提高。

(本版文字根据录音整理,未经发言人审阅。)

 

 
全国城镇房屋年代比例分布图

 
高层结构年代比例分布

 
钢混结构年代比例分布

 
砌体结构年代比例分布

 
单层民宅年代比例分布

 
其他结构年代比例分布

制图:康家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