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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明确网约车合法地位

发布时间:2016-07-28 16:34:28    作者:赵广道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国保险报/中保网讯 【记者 赵广道】 7月28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出席发布会介绍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出台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等7个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刘小明表示,这两个文件的正式出台,是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实施“互联网+”的具体行动

《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由城市人民政府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在深化巡游车改革方面。《指导意见》新增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鼓励新老业态通过兼并、入股等方式融合发展。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通过改革经营模式,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抵押金等,有效降低驾驶员负担。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提供网约车服务、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实现行业转型升级。

在规范网约车发展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以及平台公司应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具体的营运条件和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断创新规范发展。

在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为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及合乘者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发展。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各地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将有关评价信息作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排除或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运营活动,强化全过程监管。

“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配套起草的《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定位,规定了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及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并对平台公司经营行为、车辆报废、驾驶员专兼职从业、部门联合监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刘小明表示,希望未来能在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积极推进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让各方市场主体的权益都得到有力保障,公平开展竞争、规范有序发展。让新老业态更好融合发展,实现行业的长治久安。让人民群众得到可持续、安全、高品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保障,更多更好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