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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涛在第十届保险公司董秘联席会上指出:公司治理监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发布时间:2016-10-11 08:53:31    作者:赵广道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10月10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办的第十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在山西太原召开。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出席会议并指出,当前,保险公司治理改革已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期,公司治理监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以更深入的思考、更前沿的认识和更有效的手段,扎实推进公司治理监管工作。

实际上,保监会启动公司治理监管工作至今已走过10年。10年来,外部政策环境不断优化,监管机制日趋完善,已建立了具有较高国际水准、符合中国特色、引领国际监管规则的公司治理监管体系。10年来,公司治理规则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以200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为起点,先后出台20多个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行业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10年来,公司治理监管方式得到了持之以恒的规范和改进。非现场监管方面,加强重大事项变更审查,严格报告和披露制度,扎实开展分析评价工作,建立公司治理问题数据库,并定期开展专项核查。现场监管方面,开创性地开展公司治理现场检查工作,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公司治理现场检查流程体系。10年来,各公司不断夯实保险公司治理的基础建设,治理制度作为公司健康运转的重要基石,已成为保险公司的基础制度。据南开大学和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联合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治理连续多年保持在较高水平,按行业类比,常年治理指数位居上市公司第一。2010年,世行和货币基金理事会共同实施的对中国保监会的金融评估(FSAP)中,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也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行业公司治理的科学化水平得到了充分认可。

虽然公司治理监管已在过去10年间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梁涛明确指出,当前保险公司治理在股东股权、治理机制有效性和治理文化建设方面仍存在明显问题,外部条件薄弱、公司治理自身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相关人员行为不规范等客观情况也给监管带来了挑战。此外,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监管手段不匹配等监管体系建设方面的问题,也是公司治理监管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的重要原因,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着力点。

为此,梁涛要求,要充分发掘和培育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的动力,做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规划。在具体工作落实方面,梁涛指出,一是继续完善制度建设,积极争取在《保险法》修改中增加公司治理监管的内容;研究修改关于《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建立一整套相对完备的具体实施规则,形成系统性的规则体系;尽快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加快推出《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从源头对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明确要求。二是严格关联交易监管,修订完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关联交易行为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遏制相关风险。三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拟修订《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探索独立董事产生机制、占比、薪酬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内容改革。四是继续加强现场与非现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