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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创新,既要鼓励,更要规范

发布时间:2017-01-06 09:03:20    作者:王和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王和

日前,中国保监会制定并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为全面规范我国的财产保险产品管理尤其是创新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产品开发指引》在既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现阶段我国财产保险领域产品开发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明确、细化和完善,确保监管制度的科学和有效。同时,本着寓监管于服务的指导思想,通过《产品开发指引》为保险公司特别是新公司的产品开发管理提供技术框架和指导,实现产品规范和风险防范,从源头抓起,从制度入手。

创新发展重要,风险防范更重要

创新,已成为推动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保险业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创新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如旅行社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等。但与此同时,在保险创新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个别保险公司甚至是非保险机构,打着“创新”的旗号,偷梁换柱,暗度陈仓,不仅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给行业的整体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给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风险隐患。为此,《产品开发指引》的核心诉求是通过强化并落实“防风险”,以实现“促发展”的最终目的。

保险创新,不能脱离保险根本。为此,《产品开发指引》明确了“四个不得”的基本要求,即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同时,重申了保险合同的“五大基本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射幸合同原则和风险定价原则。而所有的要求均归集到一点:保险创新也应当有底线!

保险创新,包括了产品、服务和模式的创新,其中产品创新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因此,在规范保险创新管理的过程中,要牢牢抓住产品创新这个“牛鼻子”。保险产品的本质是合同,受《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约束,但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具有其显著的特征。因此,保险产品创新管理,除了要解决共性问题外,还要重点关注并解决个性问题。《产品开发指引》的重点是解决基于个性的规范问题,如重申“无风险,不保险”,再如强调射幸合同属性等。

创新的本质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而风险防范是前提、基础和保证。同时,保险是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安排,如果保险业自身风险都不能得到有效防范,又如何承担社会风险管理的重任。因此,《产品开发指引》的核心是强调并强化底线意识,确保风险可控,这是保险创新发展的“根”和“魂”。

放开,不是放手

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中国保监会积极探索监管体制创新,有效推动了我国保险业快速、持续和健康发展,其中一条重要经验是创新性地提出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原则和思路。

前端不放开,管得太多太紧,效率难以提升,势必束缚行业的发展活力,更重要的是,这种监管模式容易陷入越俎代庖的尴尬。因此,“放开前端”是为了更好地理顺监管关系,强化公司的主体和责任意识,促进公司治理和内控水平的提升。

后端管不住,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一旦失控,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就可能落空。要有效实现管住后端的目的,就必须以辩证地认识并处理好前端与后端的关系。《产品开发指引》正是这种监管思路和逻辑的体现,即放开是有前提的,是有规矩和底线的。同时,为了确保强化指导和可操作性,《产品开发指引》进行了全面规范与细化,如明确了禁止性界定,即在底线思维的基础上,明确划定产品开发的红线。再如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各类奇葩产品的噱头营销问题,制定了命名规则,特别是明确不得使用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质的词汇,杜绝了“一鸣惊人”的空间,让保险产品真正名副其实,确保不曲解保险责任,不误导消费者。

对症下药,防患未然

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保险消费者,还是保险企业,均面临不成熟的问题,这既是客观现实,也是问题所在,为此,科学监管的关键是求真务实和与时俱进。在我国的监管制度体系中,产品监管的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如《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这次《产品开发指引》的推出,更多的是针对当前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既有对症下药的现实需要,更有防患于未然的长远目的,体现了有的放矢、主动干预、动态调整、提前防范的监管思路。

从对症下药的角度看,最突出的体现在“第七条”,明确了保险公司不得开发的保险产品,而这些恰恰是近几年各类奇葩产品的主要表现。这样的制度安排,不仅发挥了明令禁止的作用,更起到了“有言在先”的威慑,一方面为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划定禁区,另一方面为强化监管提供可操作的制度依据。同时,针对个别保险产品的成本结构不合理问题,明确要求附加费率不得过高,防止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确保社会公平。

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看,《产品开发指引》不仅从正面重申了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命名、条款和费率的具体要求,还从管理基础入手,对产品开发的组织制度、开发流程和评估清理均提出了专业和规范的要求。其中,最突出的是明确要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产品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应指定专门部门履行产品开发管理职能,负责产品全流程归口管理。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体现了产品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强调了产品开发的专业性,从根本上解决了思想认识、组织保证和专业管理等问题,确保了管理和责任的落实。

从落实责任的角度看,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从强化责任落实入手,明确了公司主要负责人、产品开发部负责人、精算审查人和法律审查人的各自责任,既体现了关注并解决关键少数,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问题,又确保职责清晰明确,问责机制能够有效落实,发挥约束、制衡和倒逼作用,确保从思想和责任的源头解决问题。同时,针对专业岗位形同虚设,专业人员“无能为力”的问题,《产品开发指引》明确应当尊重法律审查人和精算审查人的专业意见。

面向未来,创新无疑是驱动保险业发展与进步的核心力量,因此,处理好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关系至关重要。《产品开发指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解决思路和技术指导,行业需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落实,并转化为自觉行动和发展能力。

(作者为中国人保财险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