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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以商业模式践行公益

——试论“保险姓保”的本质

发布时间:2017-01-17 09:23:09    作者:郭予丰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编者按:

保险与慈善公益,就像一对血缘很近的兄弟。正因为血缘近,对其异同的比较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一个话题。在“保险业姓保”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保险与慈善的关系,就有了新的意味。本期刊发郭予丰的一篇文章,抛砖引玉,以期引发人们对此更多的思考。

□天安财险董事长 郭予丰

从汶川到玉树,从非典阴影到冰冻灾害,每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总会看到两个身影冲在抗震救灾的第一线,一个是红十字会,另一个就是保险人。红十字会,众所周知,就是公益的代名词,汇聚全社会的力量帮助身处不幸中的人们。而谈及保险,可能大部分人会认为保险只是在履行其商业契约,与公益慈善并无关系。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慈善一词源于古希腊语,本意为“人的爱”,是人们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自愿地奉献爱心、扶弱济困的行为。不论是红十字会,还是公益基金、社会公益组织,其宗旨都是汇聚众人之力进行救援与救助。这显示出慈善机构的两个特点。首先,慈善机构需要吸纳全社会的力量,主要表现为吸收慈善资金,通过对资金高效、透明的管理实现帮扶他人的目的。一部分公益机构,例如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等,可以利用自有资金,但绝大多数机构都需要通过呼吁公众捐款的方式筹集公益资金。其次,有了资金,就要确保善金善用,使公益资金真正帮助到最需要的人。

保险机构与慈善机构具有相似的特点。首先,保险机构具有比公益机构更强的融资能力,通过保费的形式募集资金,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管理资金,使得资金运营健康透明。同时,可以及时了解投保人的情况,确保投保人在遭遇不测时可以迅速得到资金的支持,提升了资金的利用效率和准确性。据统计,2015年全年慈善机构共接收社会捐赠款654.5亿元,全年有1838.4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2016年,保险行业保费收入3.1万亿元,赔款和给付支出1.05万亿元。可以看出,保险的救助能力要远远大于公益机构。

保险的运行机制就是全国所有投保人共同缴纳保费,共同出资,组成保险基金,当某一投保人遭受损失时,他可以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补偿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因此,遭受损失的人实际获得的是全体被保险人的共同经济支持,所以保险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互助关系。同时,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也担负着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使资源由富裕者流向弱势群体,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从这个角度讲,保险从本质上就具有公益属性。

从个人的角度看,如果说慈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话,那么保险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即慈善是那些在社会的帮助下先富起来的人,再将自己的财富回馈给社会,帮扶弱势群体;而保险是投保人先要把保费贡献出去,这些资金既可以帮助他人,也为自己多了一份保障。人们购买保险的初衷通常是给自己和家人增添一份应对风险的保障,但如果自己可以平安健康,那他所投入的保费在客观上就成了扶弱济贫的公益基金,帮助那些遭遇不幸的人获得比起初投入更多的帮助。以献血为例,献血者在献出爱心、救助他人的同时,在未来,如果自己或者家人需要输血,可以得到5倍于献血量的血液。保险也是一样,投保人所缴纳的每一分保费,既可以帮助他人,在未来如果自身遭遇不测,也会得到其他投保人的帮助,这就形成了良性的互动。保险也让慈善不再是有钱人的特权,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通过保险,为受助者贡献一份力量,促进全社会形成人人慈善的氛围。“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保险真正的公益精神其实就体现在每一个投保人身上,他们为社会救助系统提供了必须的资金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大数法则等技术方法,将这些资金进行合理分配,使之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

可以看出,保险的内核与公益精神高度契合,也可以说是以商业模式践行公益。坚持保险的公益精神,可以调动大众参保的积极性,因为参与保险的人们知道,不但自己得到了安心和保障,更为他人带去了一份关爱与支持。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一理念更为重要,对内向员工传递这一理念,可以提升员工的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对外坚持客户优先,注重产品与服务质量,搭建起帮扶弱势群体的桥梁,将提升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对于政府而言,主动引导保险的公益职能,为弱势群体提供保险,提高扶贫资金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