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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要警惕涉及机动车的诈骗犯罪

发布时间:2017-01-18 17:11:49    作者: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国保险报/中保网讯【记者 袁婉珺】1月17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理涉及机动车诈骗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近年来,在摇号限购政策之下,对机动车的庞大需求不仅推动了租车行业、驾校行业、汽车销售行业的发展,也催生了涉及机动车的诈骗犯罪。在北京市第三中院人民法院2016年审理的诈骗案件中,有百分之十左右的案件与机动车有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该类案件利用社会大众的急切需求,犯罪手段花样繁多,需要大家提高警惕。

北京市第三中院人民法院调研发现,涉及机动车诈骗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租借车辆类诈骗案件

该类犯罪以租车、借车为名,骗取车辆所有者的信任,在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后,通过变卖、抵押车辆等形式获取非法利益。从犯罪手段来看,具体表现为:一是冒用他人名义,用虚假身份租车;二是通过网络租车平台找到有闲置车辆的车主,之后便绕过平台的租车、还车手续,私下向车主个人租车;三是利用高于市场价的租金,吸引车主出租车辆;四是在甲地租车公司租车后,将车开往乙地销售,并破坏或干扰车辆配备的GPS定位系统;五是利用车主的信任,虚构用车事由租车。

第二类:办理车牌类诈骗案件

该类犯罪中的被告人以有能力办理京牌、军用车牌、外交车牌为诱饵,夸大个人能力或编造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继而骗取被害人钱款,该类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利用被害人急切的用车需求和急躁的心态。有的被害人为了满足虚荣心而购买特殊车牌,有的被害人不具备摇号资格而购买车牌,有的被害人因工作需要而购买小客车指标。在车辆限购政策下,车牌数量有限,而用车需求却十分庞大,供需的不平衡导致此类犯罪有可能频繁发生。

第三类:低价买车类诈骗案件

该类犯罪的被告人吹嘘夸大其身份、能力、背景,骗取被害人信任,虚构能低价购买车辆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有的被告人还会结合社会热点编造谎言,增强其说辞的说服力。

第四类:驾校保过类诈骗案件

该类犯罪以承诺办理驾驶资格、考试保过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该类案件的被告人通常为与驾校有一定关系的人员,如驾校教练、驾校工作人员的亲友等。被告人利用驾校学员的信任和依赖,骗取学员钱财。

在这些案件中,很多被害人是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贪图小便宜,轻易相信他人而受害。会上,北京市第三中院人民法院法官结合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为汽车租赁公司、网络租车平台、车主个人不同主体提出了相关防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