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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保监局:打一场反保险欺诈的硬仗

发布时间:2017-02-21 10:19:49    作者:蔡碧红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蔡碧红

牢记“保监会姓监”,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是保险监管部门的首要职责,也是衡量监管工作成效最为紧要的一把尺子。一年来,内蒙古保监局紧密结合自治区保险业发展实际,从严从实加强监管履职,围绕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真抓实干,严打严防,将辖区反保险欺诈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真抓实干 严打严防

优化反欺诈警保合作机制。一是与自治区公安厅联合推动“内蒙古反保险欺诈中心”挂牌运营,由中心直接统领自治区反欺诈工作,具体指导各盟市反欺诈小组组织实施。截至目前,全区12个盟市均已建立起反欺诈合作机制,实现了警保联动盟市全覆盖,并逐步向县域延伸开展。二是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警保合作联合开展“安宁2016”打击保险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充分调动辖区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公安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积极性,确保“安宁2016”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三是与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定期联合召开专项信息沟通会,争取其在线索移送、立案侦办、追赃减损方面给予更多支持与协作,深化双方在情报、信息、技术方面的合作,加强对重特大案件、新型案件的情报交流,开展业务互训,汇聚打击保险欺诈犯罪多方合力。

强化反欺诈行业组织协作。一是监管引导。指导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着力完善并细化“反保险欺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常态化的保险欺诈线索收集、整理、串并、筛选及移送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反欺诈相关配套制度。二是上下联动。指导各盟市反欺诈工作小组加强涉嫌保险欺诈案件线索筛查、串并和移送工作,不断提升工作小组对保险欺诈案件的处置能力,充分发挥各盟市反欺诈工作小组的主人翁作用。三是技术促进。强化行业协会利用车险统一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分析和信息化管理的能力,强化对车险欺诈线索的筛查、识别和预警,使打击车险欺诈犯罪工作逐步走上精准化、科学化和专业化之路。

提升反欺诈专项行动成效。一是专项检查配合行动。为有效配合安宁行动的开展,内蒙古保监局选取国寿财险、太平财险、富德生命人寿和阳光人寿等4家省级分公司开展反保险欺诈专项检查,全盘摸清公司在反欺诈制度体系、组织建设、风险管理、风险处置、信息系统和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督促保险机构不断加强反欺诈工作。二是侦破大案助力行动。在“安宁2016”专项行动中,内蒙古保监局联合公安机关侦破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保险欺诈案件,大大提高了专项行动的示范作用。如配合兴安盟公安局经侦支队历时2个多月成功破获王某某保险诈骗案,为保险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大大促进了“安宁2016”反欺诈专项行动在全区范围内向纵深推进。

创新反欺诈宣传教育方式。主要是实施了反欺诈宣传教育“三个一”工程:一是制作一部专题宣传片。指导内蒙古保险学会,以“安宁2016”专项行动期间自治区真实反欺诈案例为蓝本,邀请呼和浩特市电视台专业人员制作“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专题宣传片,进一步提升宣传效果。二是开展一次警保联合宣传活动。联合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开展以“打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我们在行动”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展示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折页,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防范保险欺诈犯罪的相关知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三是召开一次工作经验交流会。组织召开保险业反欺诈经验交流会,由辖内18家保险公司代表交流反保险欺诈体制及经验,共享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同业交流学习,进一步提升全行业反欺诈能力和水平。

硬仗出战果

打赢了一场硬仗。在“安宁2016”专项行动中,自治区保险业共核查可疑数据10万条,向各级公安机关移送线索114条,正式立案7起,破获兴安盟等地4起保险诈骗案件,打掉犯罪团伙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全年通过移送经侦、自主核查挽损等手段共计为保险业减损1.7个亿,减损金额占全区财产险公司全部承保利润的40%,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专项行动成效显著。

实现了两个提升。一是自治区保险业防控欺诈风险的内在能力和水平实现大幅提升。通过监管引导推动,警保配合联动、行业上下联动等系列“组合拳”,保险机构在主动识别和防范保险欺诈风险方面的短板得到有效补足。二是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风险的内外合力实现大幅提升。反欺诈中心各成员单位沟通更加便捷,配合更加默契,打击欺诈犯罪行动也更加高效,自治区保险欺诈违法犯罪高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建立了三项机制。一是建立了警保双方常态化的合作机制。通过连续两年开展安宁行动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保险监管和公安经侦之间建立起全方位、全天候的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的合作更加密切有效。二是建立了保险机构常态化的线索筛查移送机制,真正实现了对保险欺诈风险的早识别、早应对和早防范。三是建立了行业内部常态化的沟通交流机制,市场主体充分分享自身在防范欺诈风险方面的经验,实现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