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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李克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应进一步提速

发布时间:2017-03-10 09:29:46    作者:赵广道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赵广道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在提案中建议,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应进一步提速。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16年5月,保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7月1日,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正式销售。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住宅地震保险共同体共销售保单180718份,保费收入475.34万元,保险金额177.62亿元。

虽然我国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正在积极推进,并取得初步成效,但在李克穆看来,巨灾保险制度仍存在法律保障和财政政策尚未明确、覆盖面过低、运行机制有待优化、多灾因巨灾保险亟待开展等问题。为此,他建议进一步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保险行业、资本市场、立法、财政、税收等各方面,兼具商业行为和政府行为的双重特征。单纯依靠政府行为,或单纯依靠市场行为,均不是巨灾保险制度安排的合理选择。”李克穆认为,只有二者紧密结合,发挥各自领域内的特长充分协调平衡才是解决之道。

从国际成功经验来看,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综观世界现有的巨灾保险制度,其普遍的特点,一是参与主体众多,损失分摊主体多元化,保险服务商业化;二是政策性强,政府往往在巨灾保险制度中通过制度发起、损失承担、保费补贴等途径扮演积极角色;三是国家通常给予立法保障和税收方面的优惠鼓励。

“同一般性的商业保险不同,巨灾保险在运行中往往体现为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不足,最终导致巨灾保险市场萎缩。”在李克穆看来,这一问题主要是由巨灾保险的风险特征和经济特点决定的,一是巨灾造成的大规模损失使传统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受到极大挑战;二是针对居民的巨灾保险产品中风险单位相互之间不独立,一次巨灾事件的发生可能会波及同类风险中绝大部分风险单位,巨灾风险可保性低也是造成商业保险公司避免承保的重要原因;三是从居民个人来讲,对于一些灾害频发的地区,巨灾保险价格可能超过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四是理论界普遍认为巨灾保险产品存在外部性、逆向选择、准公共品性质,进一步导致巨灾保险市场失灵,单纯依靠纯商业行为难以充分满足广大城乡居民现实存在的巨灾风险保障需求。

“经济理论和国际实践都表明,政府应当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中发挥积极作用,以弥补巨灾保险市场化手段的缺陷。”为此,李克穆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推进巨灾保险立法建设,奠定制度保障基础。李克穆认为,巨灾保险涉及参与方众多,运行时间跨度长,影响波及范围广,需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确定工作程序,规范操作行为,因此立法保障必不可少。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将《巨灾保险条例》纳入立法议程并及早出台,确保巨灾保障制度先行建立,稳步运行,逐步推进人大立法。

二是要进一步发挥中央地方财政力量。李克穆表示,为弥补市场不足,改善巨灾保险居民买不起、商业保险公司不敢保的局面,财政部门应针对巨灾保险保费补贴、巨灾损失承担、巨灾基金财政预算等相关内容研究制定具体的财政支持政策和实施办法。

三是要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刺激巨灾保险市场供求。李克穆认为,要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巨灾保险的积极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应研究制定巨灾保险营业税减免的相关政策,并对巨灾保险基金或巨灾准备金投资运用环节的相关税收制定优惠政策。

四是要建立统一的巨灾数据信息平台,加强巨灾保险辅助设施建设。巨灾保险制度包含巨灾风险评估、巨灾风险防范、巨灾产品定价等关键性技术内容,巨灾信息共享将对灾前防范、灾中救助和灾后补偿等方面起到关键性作用。建议相关部门之间加强协作,早日建立起统一的巨灾数据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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