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山东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18 09:27:52    作者:姚慧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指出,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意见》指出,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增进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的重要举措。

此前,山东在青岛、日照等城市开展了职工长护险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

根据《意见》,山东职工长护险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纳入覆盖范围。

职工长护险资金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单位补充医保资金、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解决。其中,个人缴费不低于筹资总额的30%,个人缴费可从职工个人医保账户代扣。各市要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和职工长护险待遇水平合理确定具体筹资办法、筹资比例和筹资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拓宽包括用人单位缴费、接受社会捐助等资金渠道,建立动态筹资机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职工长护险重点保障长期处于失能或半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日常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服务费用。各市可根据当地保障需求和资金承受能力,低水平起步,科学确定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项目,并随经济发展和资金支撑能力提高逐步调整。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协议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可对保障对象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进行直接补偿或通过购买方式向提供服务的机构或护理人员支付费用。护理服务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和保障对象个人按比例或按定额分担,对贫困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照顾。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可按机构护理、家庭护理等不同形式、护理不同等级、提供护理服务不同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原则上规定范围内的护理服务费用支付标准掌握在75%左右。

《意见》指出,鼓励各地通过探索购买服务、委托管理以及定制护理服务和护理产品等多种实施路径、方法,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监控前提下,与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同时要求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与养老护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经办管理质量和效率。

《意见》强调,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先期开展试点的青岛、日照等城市,要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政策措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其他城市2017年要选择1-2个县启动实施,利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全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