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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

发布时间:2017-06-07 09:05:30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强监管、补短板、治乱象、防风险,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要求,保监会决定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

根据《通知》,自查主体为所有按照规定应向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的保险机构,自查内容涵盖资产、准备金、资本、风险综合评级(IRR)、信息披露等五方面,自查范围为2016年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通知》要求,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此次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压实任务。应准确理解偿二代监管规则,对可能影响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的情形全面排查,查找风险点和薄弱处,对问题不隐瞒、不回避。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整改措施落实力度,解决自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并以此次自查工作为契机,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公司的内控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提高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质量。

保监会要求,各公司应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上报自查报告。根据公司自查情况,下半年保监会将组织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现场检查工作,对故意隐瞒问题或自查不到位的公司,将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