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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

发布时间:2017-06-07 09:56:42    作者:任阳彬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任阳彬

近日,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人社厅、省民政厅、陕西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医疗保障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将开展医疗保障“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通过实施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和民政医疗救助机构信息系统对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建立“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对贫困人口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服务模式。

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

服务对象为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口。《通知》要求,今年6月10日前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和政务大厅设置“一站式”服务窗口,由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民政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提供结算服务。6月20日前,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各自负责完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形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保障措施的“一站式”服务。

“一站式”服务是指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原则,参保患者在县域内住院时,完成基本医保报销后,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标准的,各类医保政策顺次衔接、同步结算。鼓励县以上协议医疗机构开展“一站式”服务。 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住院押金,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县域外住院患者出院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县政务大厅(或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救助)。县级以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贫困人口免交住院押金。

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

结算流程如下:首先进行身份认定。患者入院时,持本人身份证、居民健康卡、新农合诊疗证、健康扶贫工作手册、低保户和五保户等有效证明资料进行身份认定,办理住院手续,贫困人口信息必须与省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及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信息审核无误。

患者治疗结束后,在“一站式”服务窗口进行结算,签字确认并留存联系电话备查,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即可离院。由医疗机构分别向基本医保经办部门、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民政部门等申请结算。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偿资金全部由就诊医院先行垫付。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民政部门与医疗机构协议。各经(承)办机构和民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拨付就诊医院垫付的补偿资金。

贫困人口非合规医疗费用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5%以内,市、省级医疗机构控制在8%以内,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负担。

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

《通知》要求,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个人或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和“一站式”服务工作,并向城乡居民医保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城乡居民医保管理部门可暂停其医保(新农合)待遇,直到所欠费用全部还清。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和单位实施惩罚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