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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守正之创新才有价值

发布时间:2017-06-14 10:18:53    作者:李梦溪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李梦溪/整理报道

第一,保险的核心价值是什么?

在2014年马航MH370失联事件中,有一份寿险保单至今仍让人“一声叹息”,这份保单大约于马航飞机失联之前半年购买,趸缴保费20万元,根据保单约定,如果确认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仅能获得大约21万元的给付。对此,我不禁要问:这还是保险吗?其实,这是一份披着保险外衣的金融理财产品。

从理论上看,保险是金融,但又不是纯粹的金融。虽然保险(特别是寿险)往往既包含保障又包含投资,与金融密不可分,但保险与金融二者还是具有本质的区别。金融强调资源的“跨期配置”,强调“资金融通”;而保险强调资源的“跨状态配置”,强调“风险保障”。

如果保险业将自己的核心功能定位为资金融通,那么国民经济布局中有没有保险就不重要了,因为银行业和证券业同样可以提供资金融通,而且这还是它们的本质功能。但是,如果保险业将自己的核心功能定位为风险保障,那么保险在国民经济布局中就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了,因为风险保障以及跨状态的资源配置是保险业的独特功能,其他行业无法替代。因此,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于“风险保障”。

第二,保险产品创新不能偏离核心价值,要先求守正,再求创新。

既然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于“风险保障”,那么保险产品的创新就不能偏离这一核心价值,只有围绕并坚守这一核心价值的创新,即,守正之创新,才有价值。

在现实中,许多保险产品创新是好的,通过创新,提高了风险保障的质量和效率,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了实惠和便利,促进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产品创新不规范、炒作概念和制造噱头,产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保障功能弱化”等现象并不少见,有的所谓“创新”的保险产品像理财,有的像博彩,有的甚至涉嫌为违规行为保驾护航。

第三,保险产品创新与监管的关系要平衡把握。

一方面,创新是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好的保险产品创新,应当给予宽松的环境,鼓励创新;另一方面,对于潜在的保险产品不当创新,应当实施有效监管。

所谓有效监管,一项基础工作就是要“穿透”层层包装,看清产品内核是什么,由此研判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初衷和动机。比如,以中短存续期产品为例,从表面看,各项费用低、现金价值高,似乎对消费者好;但深入看,有些公司心怀鬼胎,从一开始就不是想做保险,最后有可能带来很大的风险。其一,以中短存续期产品为主要业务的保险公司,很可能面临资产负债不匹配和现金流不足的风险,存在赌一把、博一下的心理。如果赌赢了,保险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将赚个盆满钵满;如果赌输了,保险消费者将承担损失。其二,在这种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交易中,保险消费者对实际风险的认知十分有限,与实际风险相对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险资投资行为和风险管控,基本处于缺失状态。其三,中短存续期产品还会给保险“长期风险保障”的消费文化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