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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人寿总精算师谷小春:人身保险产品的创新与约束

发布时间:2017-06-14 10:27:57    作者:张爽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张爽/整理报道

人身保险产品创新是有条件的,包括创新的基础、方向和约束限制。

作为商业保险,我们首先要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人身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是社会保障补偿体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同时要按市场规律运作。其次要考虑监管的约束,最近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这是我们在进行产品创新时必须考虑的前提条件,不能做违背保险原理的创新。

接下来就是充分理解客户的需求,挖掘成熟的市场条件。原来在瑞再工作的时候,做过一个比较,发现经济增长过程、财富积累过程和保险发展过程三者之间是有一定关联的。日本就曾经历过,在经济出现泡沫前,狂热的理财需求追高保险产品利率,随着泡沫的破灭,最后导致一些寿险公司破产。中国现在也面临类似的情况,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个人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也产生了理财的需求,部分保险公司利用这一点,过分夸大了保险的理财需求,以实现公司自己的不良目的,只是监管部门及时发现了苗头,并已经采取了措施,控制住了恶化的趋势,使保险逐步回归本源。但是,不能忽略财富已经发展到这个阶段,不同年龄段的消费者肯定有了社保满足不了的新需求,比如年轻人需要的价格低廉的定期寿险、中产阶层需要的养老保险、高端人群需要的个性化的医疗保险、二孩政策来临需要的家庭保障等等,这就要发挥商业保险的灵活性,遵从个性化发展的趋势,满足不同人群的个性化需求,我认为就是产品创新的方向。

此外,产品创新还需要考虑企业对风险的把控能力。风险控制好,可以带来好的利润,从而可以降低价格,价格低了可以提升销量,最终得到更多人的认可,最后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相反,控制不好风险就会是一个反向的恶性循环,并可能导致产品最终退出市场,这样的例子在市场上比比皆是。

我认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取决于三个条件,最基础的是人才积累,包括精算师、核保人员和销售队伍管理等。他们可以共同提供产品创新的基础和方向。第二是充分理解风险及其趋势,比如对重疾定义的风险,反方向的长寿风险,医疗改革后医疗费用的变化等等,都需要考虑。第三是公司规模,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公司规模决定能承担的风险程度,一旦超过限度需要及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