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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企业被强制买环责险 险企积极性能否被调动

发布时间:2017-06-19 09:48:48    作者:王丽颖    来源:国际金融报

近日,为了强化环境监督以及化解企业的环境风险,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研究制订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对环境风险高的企业进行强制投保,八类高风险企业将在新政策监管范畴内。

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一种特殊的险种,它是传统的财产和意外险衍生而来的一种新险种。因为在当今世界,不仅仅是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才面临环境风险,其他行业的一些公司也面临着潜在的环境责任,但真正重视购买环境责任险的企业在全球并不普遍。

强制八类企业投环责险

按照规定,八类高风险企业强制买环责险:

第一类,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等企业;

第二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第三类,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的企业;

第四类,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

第五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的企业;

第六类,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的企业;

第七类,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的企业;

第八类,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规定应当投保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强调,在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企业环境风险投保意识弱

近几年来,随着英国BP漏油事件、日本福岛核电站等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环责任险在全球多个国家被逐渐重视,保费规模也在逐年增加。

不过,记者了解到,在国内,目前很多企业的环境责任险意识较差,涉足该业务的财险公司也并不多。

都邦财险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大多数企业对于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投保积极性并不高。近期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是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推广的契机,公司会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的企业需求,开发更多具有针对性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产品。

据悉,都邦财险公司自2011年起进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产品的推动,目前主要在江苏、福建地区开展此业务,年均保费在200万元左右。

为什么财险公司涉足环责险并不多?也许从国外的一些案例可以看出端倪。以美国的杜克能源公司(Duke Energy Corp)为例,这家公司自2014年以来,一直被指责在北卡罗来纳州泄露了数万吨的煤灰,给当地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可处理污染的资金到底是杜克能源公司自己出?还是由国内外30多家保险公司来承担,各方在诉讼阶段争议不断。按照预算,杜克公司需要给北卡罗来纳州的14个地方支付51美元的煤灰清理费。

6月15日,十多家保险公司公开表示,他们没有义务帮助杜克能源公司支付数十亿美元的煤炭净化资金赔偿,因为作为美国最大的电力供应商,这家公司在减少有毒污染物处理方面没做过任何努力。今年3月份,杜克公司已经起诉了30多家国内和国际的保险公司。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预计正式开庭审理要到2019年中旬,但是北卡罗来纳州的环境治理费用却在逐年增加。保险公司认为,是因为杜克能源公司自身没有处理好煤灰,导致发生地下水污染事件,保险公司不该为其埋单。

以上案例的纠纷在于污染物清理费用到底谁来承担?以及杜克能源公司最初是否曾事先告知保险公司其存储煤灰的环境风险性。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大型油企、化工企业、能源企业、污染企业等都非常清楚环境风险对他们的影响,但是最终决定这些企业是否选择买环责险的关键在于,他们选择如何处理风险。

保费市场规模亟待开拓

对于险企而言,更多环境风险型企业要被强制买环责险,这是机遇也是挑战。

按照规定,未来,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将包括:

一是,第三者人身损害。环境高风险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是,第三者财产损害。环境高风险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是,生态环境损害。环境高风险企业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四是,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环境高风险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公益组织等机构,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费用。

对于财产险企业而言,如果风险把控不好,以上每一种规定对他们而言都是挑战,尤其是大型污染事件的事后清污成本。

环保部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环责险投保企业1.44万家次,保费2.84亿元;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263.73亿元。但业内专家预估,我国环境责任险市场规模前景较大,仅美国每年的环责险保费规模就在40亿美元,未来该险种发展潜力较大。目前,新疆、青海等地已经相继建立环境责任保险。

保监会人士表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将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调节系数,保险期间为1年。同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根据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并且,根据环境高风险企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责任限额,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按照责任限额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据了解,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影响环境风险情况的重要事项。当企业的环境风险显著增加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环境高风险企业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其环境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而在赔偿方面,环境高风险企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受害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三年内向环境高风险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由环境高风险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环境高风险企业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伤害或者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果环境高风险企业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受害者也可以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