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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助力保险业转型升级

发布时间:2017-06-26 09:10:49    作者:柳立    来源:金融时报

2016年1月1日起,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正式实施,完成从偿一代到偿二代的切换。近几年万能险快速增长,险资频繁举牌上市公司等现象考验着偿二代的功效。日前,就偿二代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

记者:中国保监会在2012年初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提出要用3至5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为什么要实施偿二代?偿二代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郭金龙:偿一代是在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引入中国市场的,主要借鉴了当时国际市场较为成熟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偿一代一方面对推动我国保险公司树立资本约束理念,切实防范风险,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偿一代体系所存在的风险种类覆盖不全面、资产负债评估和资本要求与风险相关度不高等问题日益难以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这种监管制度体系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和不足。

一是以规模为导向,不能全面反映风险情况。偿一代对同一规模标准的保险公司最低资本额度要求相同,实际中这些公司的产品结构、渠道配置、管理成本等存在较大差异,承载的风险也应当存在较大差异,偿一代最低资本要求不能体现这种差异。

二是没有对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监管要求,未能从风险摄入的源头上加强风险防范。

三是侧重于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综合评价不足。偿一代侧重于定量化监测指标的监管,而战略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难以量化的风险等也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较大的影响,偿一代不能反映这些因素的影响。

四是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为保险市场注入了新业态,产生了不同于传统保险市场的诸多新兴风险,偿一代对部分新兴风险管控力度不足。例如保险集团、信贷违约掉期(CDS)等风险监管。

而偿二代吸收和借鉴了欧偿Ⅱ、美国RBC和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部分内容,形成了一套既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又适应新兴市场特点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是中国保险监管史上具有重要创新意义的一项改革。偿二代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以风险为导向。偿二代首次建立了中国保险业的风险分层模型,并对每一类风险进行多层细分,建立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框架和基础,风险覆盖面更加全面,风险计量更加科学,对风险的反应更敏感,风险管理要求得以提升。

二是实行统一监管。偿二代不同于欧偿Ⅱ和RBC的分国别和分州监管的监管模式,中国对各省和地区实行统一监管,不需要考虑分散监管制度的复杂性技术和制度安排。

三是适应新兴保险市场特点。欧偿Ⅱ和美国RBC都是针对发达市场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例如欧偿Ⅱ资产负债估值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法,这需要具备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国以及其他新兴保险市场则不具备这样的市场基础。偿二代仍然以资本成本管理为主,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适应新兴保险市场特点。

四是强调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偿二代建立了三支柱监管模式,引入第二支柱定性监管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等方面,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绩效纳入到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保险公司既是风险的接受者,也是风险创造者,对风险掌控和评估等更为专业,保险公司加强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有利于从风险源头上管控风险。

五是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偿二代监管理念、框架体系设计等都体现了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的特点。

六是体现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并重的特点。保险业监管原本是一种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是银行业监管的主要特点。偿二代在第一支柱中增加了宏观审慎监管资本要求,提出了调控性资本要求,建立了针对保险集团的监管要求等,体现了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

记者:偿二代与偿一代的主要差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郭金龙:首先,在资产负债方面。偿一代和偿二代对资产的评估均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与美国RBC更为接近。偿一代规定认可资产为“可以被保险公司任意处置的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义务的资产”,不符合这一规定的资产均为非认可资产。偿二代界定资产具有存在性、永续性、次级性和非强制性,符合这类特性要求的资产基本均可认可,资产根据吸收损失能力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偿一代对负债采用了较为保守的假设,隐性反映了部分资本要求。偿二代最优负债估计明显低于偿一代最优负债估计,因而在偿二代下,拥有长期保单较多的保险公司将释放出更多的冗余资本。偿付能力与会计准则下的资本要求的主要区别在于寿险准备金评估的不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下寿险准备金为最优估计和无风险边际之和,偿二代使用750天的滑动加权平均值反映无风险利率。

其次,在最低资本要求方面。偿一代下最低资本要求基于准备金和保费的一定比例(取某一固定值),是一种规模导向的资本金要求。偿二代最低资本要求对每一类风险进行了多层细分,根据具体的风险类型利用相关系数矩阵(取值根据风险差异变化较大)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是一种风险导向的资本金要求。偿二代提高了市场风险的风险资本要求,因而偿二代下最低资本要求明显高于偿一代下的最低资本要求。利润率较低的高现金价值业务或银保业务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将大幅增加。

再次,在监管评价标准方面。偿一代相当于只有第一支柱定量监管指标,评价标准为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偿付能力充足率=认可资产/认可负债,最新的监管门槛值分别为<100%、100%-150%、≥150%三档,保险监管目标导向为定量指标的合规性。

偿二代建立了三支柱监管框架,评价标准主要为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其中,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为定量监测指标,风险综合评级指标在定量指标的基础上考虑了定性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最低资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最低资本。分类监管评估得分=量化风险评分×50%+难以量化风险评分×50%,量化风险评分为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评分,难以量化风险评分为操作风险(25%)、战略风险(7.5%)、声誉风险(5%)和流动性风险(12.5%)的评分。根据分类监管评估得分、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类实行分类监管。偿二代监管指标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风险综合评级达到B以上。

记者:目前,偿二代对保险市场风险监测情况如何?

郭金龙:2016年以来,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各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持续下降,整个保险市场各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也呈下降趋势,反映了偿二代对风险反映的敏感性。

2016年四季度,72家寿险公司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中法人寿和新光海航两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严重不足。中法人寿四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40.3%,已于去年11月完成增资方案。新光海航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16%,已被采取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2016年以来,中融人寿连续3个季度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低于监管门限,已于去年11月完成增资方案,4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4.49%。

2016年4季度,81家财险公司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符合监管要求,财险市场风险总体可控。社会重大热点涉事财险公司——浙商财险,4季度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大于150%,风险综合评级为B,风险可控。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大规模扩张投资型业务,监管资本要求大幅增加,这些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到监管要求,但逼近监管门槛。2016年四季度,前海生命和富德生命人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56.23%和75%,瑞泰、恒大、前海、和谐健康和富德生命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08.31%、109.68%、112.47%、113.67%和114%。2017年2月,保监会向前海和恒大等公司派出调查组,对其提供虚假材料和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等问题给予行政处罚,对姚振华等人给予10年禁入处罚。

2016年,寿险公司、财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SARMAR平均分分别为76.35分、70.72分和81.91分,纳入评估的72家寿险公司中共有17家寿险公司SARMAR得分超过80分,纳入评估的77家财险公司中共有6家公司SARMAR得分超过80分,7家再保险公司SARMAR得分超过80分。其中,平安人寿SARMAR得分最高(86.06分),监管资本要求可降低67亿元。寿险公司中瑞泰人寿SARMAR得分最低(34.74分),将面临增加1.33亿元的监管资本要求;财险公司中中意产险SARMAR得分最低(23.55分),将面临增加6.42亿元的监管资本要求。2016年四季度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中法人寿和新光海航SARMAR得分分别为72.65分和70.14分,分别面临增加79.81亿元和0.03亿元的监管资本要求。

2016年,共有84家公司被评级为低风险的A类公司,73家公司被评级为B类公司,众诚保险、安心产险、恒大人寿3家公司被评为C类公司,新光海航和中融人寿两家公司被评级为风险较高的D类公司。

2017年下半年,保监会将对偿二代数据真实性进行稽核,对市场反映问题较多的保险公司以及投资较为激进、增资频繁且金额较大的保险公司进行重点检查。

记者:偿二代正式实施以来,保险市场基本保持了健康有序发展。下一步哪些方面还需要加强?

郭金龙:由于“前端”放开的市场机制作用仍在持续释放,管住“后端”能否奏效还有待实践发展继续检验,未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仍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应对措施:

第一,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风险管理主动性,按照偿二代要求组织和实施风险管理。

第二,保险公司要做好资本管理规划,综合平衡保险资金使用成本和效率,最大化发挥资金使用效率。要将控制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细化到每一个产品或渠道等,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从风险源头加强风险管控,完善落实控制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奖优罚劣激励机制。

第三,监管机构要加强现场检查和稽核。监管机构要在定量化监管指标监测的基础上,加强现场检查和稽核,多方验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报告,保障偿二代监管指标的真实性。

第四,加强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监管。我国经济处于转型发展阶段,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较多,应加强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监管,抓住风险监管的重点,加强对市场热点问题关注,做好风险的研究和评估,及时出台监管措施等,为保险市场健康运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