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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印发五省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加快发展绿色保险成共识

发布时间:2017-06-26 23:22:09    作者:朱艳霞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国保险报/中保网讯【记者 朱艳霞】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印发五省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具体包括《江西省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贵州省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浙江省湖州市、衢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分别简称为《江西方案》《贵州方案》《新疆方案》《广东方案》和《浙江方案》)。五省的方案中都提到加快发展绿色保险,其中包括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绿色环保项目、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创新绿色保险品种等内容。此外,各省方案中也都提到通过建立保险体系,分散金融风险。

在引导险资绿色投资方面,《江西方案》中提到,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等形式投资绿色环保项目,重点支持大型健康养老、医护等项目建设。《贵州方案》中提到,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参与试验区绿色投资。《新疆方案》中提到,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等形式,为分布式能源、输变电装备基地等重点绿色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广东方案》和《浙江方案》中都提到,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绿色环保项目,探索开展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在推广环责险方面,《江西方案》中提到,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贵州方案》中提到,支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全面深化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范围;《新疆方案》中提到,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健全环境赔偿机制。在试验区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广东方案》中提到,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结合广东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作为获得绿色信贷等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中关注“两高”(高污染、高耗能)目录内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情况;《浙江方案》中提到,支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在创新绿色险种方面,《江西方案》中提到,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支持科技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险创新产品先行先试,推动农业保险增品、提标、扩面,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服务生态农业、清洁交通、新能源等相关绿色产业。积极开发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提供风险保障;《贵州方案》中提到,根据各类型企业的潜在环境污染风险、能源消耗水平、环保达标情况等,设计多样化绿色保险品种。探索发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险、场所污染责任保险、森林保险等业务;《新疆方案》中提到,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为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提供保险保障,创新推出风力(光伏)发电指数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能源和合同节水违约保险等险种;《广东方案》中提到,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生态农业等领域的绿色保险产品;《浙江方案》中提到,创新生态环境责任类保险产品,针对试验区特征,支持湖州市研究开发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产品,支持衢州市加快实施安全、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项目,加快发展生猪保险等养殖业保险,建立养殖业保险与养殖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扩大覆盖范围。

在设立支持机构方面,《江西方案》中提到,支持设立绿色保险公司或专营机构,提供特色保险服务,探索设立保险机构间交易市场;《贵州方案》中提到,支持设立贵州绿色保险机构,加强新型绿色保险产品的设计与推广,强化绿色产业风险抵御能力;《广东方案》中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地区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和保险公司,拓展绿色融资渠道;《浙江方案》中提到,争取设立服务试验区绿色发展的专业性保险公司,提供特色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