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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国内首个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07 22:25:03    作者:康民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国保险报/中保网讯【记者 康民】 为激发保险创新活力和动力,发挥保险市场主体在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由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金融办、宁波保监局、宁波市财政局于近日联合制定印发了《宁波市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宁波市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该市在总结近年来110余个保险创新项目实施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国内首个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并建立了覆盖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运营、考核评比等多环节的全流程管理制度。根据这一《办法》,通过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代表、有关专家、保险机构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创新项目,将享有一年至三年创新保护期,创新保护期内,其他保险机构不得在宁波辖区组织实施相同或类似的保险创新项目。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重大保险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是指保险(含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宁波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在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创新项目。根据《办法》,申报机构在申报材料中列明拟申请的保护期限并陈述理由,具体时限由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创新保护期内,其他保险机构不得在宁波辖区组织实施相同或类似的保险创新项目,违反此项规定开展相关项目的,由宁波保监局责令停止,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创新项目和参与创新项目评比的资格。

拥有保险创新项目的保险机构在承保相关项目时将拥有优先权。对于财政出资项目,创新保护期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原则上应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该申报机构为项目承保(经办或承办)单位。

创新项目保护期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继续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保(承办或经办)单位,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保(承办或经办)单位。与此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推进或推广原创新项目的,应事先征求综试办意见,并将创新考评意见在量化评分中通过一定的分值体现。如创新考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原申报机构三年内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的资格。

据介绍,今后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创新项目评比活动,对成效突出的创新项目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