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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须重视信用风险管控

发布时间:2017-07-17 10:35:23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石文平

信用风险直接影响到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甚至影响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协调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的债务危机曾给银行业带来巨大损失,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俄罗斯金融危机引起全球金融行业对管控信用风险的觉醒。

银行业积极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04年6月,巴塞尔协议Ⅱ正式颁布,2006年2月底由会员国正式实施。对信用风险的管理在三个支柱中体现,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采用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等三种方法计量最低资本要求。

2012年6月,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要求。在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方面,规定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需经银监会核准,并符合覆盖率的要求;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采用内部评级法,按规定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审慎考虑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抵补作用,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计量银行账户、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采用权重法,涉及银行账户表内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表内资产账面价值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再乘以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以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权,对本国中央政府、央行、政策性银行的债权等信誉度很高的债务的信用风险权重为0;信用评级越高,债务信用风险权重越低,反之亦然。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给予了很高的信用风险权重。同时区别计量未违约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在计算二级资本方面,规定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在计算资本扣除项方面,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为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为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偿二代重视信用风险的管控

2016年,我国保险业正式实施偿二代制度体系。偿二代将信用风险视为可资本化化风险,纳入到第一支柱监管框架中;并将信用风险分为利差风险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采用综合因子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与巴塞尔协议Ⅲ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有所不同,介于标准法与内部模型法之间,便于保险机构加强信用风险计量和管理。

从定义上看,利差风险指利差(资产的收益率超过无风险利率的部分)的不利变动而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从理论上看,利差风险相当于信用价差风险,可以从默顿理论模型中找到类似答案。涉及利差风险的资产主要是保险公司持有的财务报表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具有明确期限的境内投资资产,包括债券类投资资产,如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转债除外;资产证券化产品,如证券公司专项管理计划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和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基础因子与修正久期(或利率久期)有关,即修正久期越长,基础因子赋值越高,要求的最低资本要求越多,这与信用风险计量模型的理论基础相一致。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主要是保险公司持有的有确定交易对手且认可价值以摊余成本或历史成本计价的境内债券资产与债务担保以及保监会指定的资产,包括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含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服务地方经济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远期和利率互换,保单质押贷款,再保险资产,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债务担保等。流动性越强、期限越短、信用质量越高的资产,基础因子赋值越低,反之亦然。将信托计划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采用穿透法确定,确实无法采用穿透法计算的,对基础因子从高赋值。此外,还考虑了信用风险组合的分散效应。

在第二支柱中,偿二代强化了信用风险的监管。在SARMRA监管评估中,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越到位、越有效,信用风险控制风险得分越高,在其他因素稳定的前提下,可抵减部分最低资本要求,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也可适当释放部分资本金。在分类监管中,信用风险越低,得分越高,评级越高,监管环境越宽松,反之亦然。在第三支柱中,偿二代还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行为进行了规范,旨在发挥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市场约束作用。在实务和实践中,我国部分保险机构已经在积极运用内部评级法来管控信用风险,有的公司已经开展资产集中度风险管理,相当于巴塞尔协议的大额风险暴露管控;有的机构开展了债项、债务人、担保人等多维度评级,并采用最低评级标准计算最低资本要求。

五大方面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一是科学对待专业机构的评级效应。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往往具有这样的效应,当债务信用评级被评为高等级时,意味着其信用风险较小,需要的资本要求越低,越容易举债,形成“锦上添花”效应;如若一旦信用评级调低,便引发资产下跌,资本减少,资产进一步下跌的螺旋现象,形成“雪上加霜”效应。从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来看,国际著名信用评级机构不能适时调整债务评价等级,加剧了危机的传导性。

二是注重定性分析的重要性。信用风险计量模型虽然为量化信用风险资本管理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持,但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基础债务人的还债意愿和还债能力,这需要加强债务的定性分析。巴塞尔协议、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制度都十分注重信用风险的定性分析和监管。在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过程中,也有机构从投资风险资产中获得较好盈利,关键是其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查研究和定性分析,及时调整了投资策略。

三是关注信用风险的传导性。从亚洲金融危机、全球次贷危机等重大事件来看,仅仅考虑信用风险是不够的,应高度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相互间的复杂关系,即信用风险引发“信任危机”,必然导致以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为代表的市场风险的加剧,反过来进一步扩大了信用风险。

四是重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消极因素。在管控信用风险的实践中,产生了信用风险相关的金融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产品,其中包括始于美国的信用违约互换或掉期,我国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和信用风险转移凭证,这些金融衍生工具在提供信用风险转移工具的同时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需要采取“穿透法”或“透视法”加强管理和监管。

五是积极防范化解信用风险。近期,我国债券市场的违约事件较多,有的机构面临“股债双杀”,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交织互生。我国保险资金近80%资产配置于信用类资产,部分保险机构还经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有的还涉足P2P网贷业务,显性与隐性信用风险不断加大;需要及时识别、分析、监测和化解,否则将面临较大损失,甚至危及自身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