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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办公厅就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征求意见并开展行业测试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明年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28 10:41:23    作者:张伟楠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国保险报/中保网讯【记者 张伟楠】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工作迈出重要一步。日前,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对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的意见及开展行业测试的通知》,强化了保险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提高保险公司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据记者了解,下一步,保监会将组织行业开展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试评估和量化评估测试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研究制定《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并组织信息系统的搭建和培训工作。整套制度计划于2017年年底正式发布,自2018年起开始试运行。

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箭在弦上”

近年来,随着复杂利率环境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波动加大与负债成本刚性的矛盾突出,保险业资产负债匹配难度增加。部分保险公司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采取激进经营、激进投资的策略,导致业务快进快出、风险敞口过大以及流动性问题,对监管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提出了新挑战。“为了进一步丰富监管工具、完善监管体系,通过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推动保险公司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

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是在“偿二代”监管的基础上,发展出的又一监管工具。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的总体框架,是以《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为总纲,针对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分别制定能力评估规则和量化评估规则,从长期经济价值、中期盈利能力、短期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底线等多个维度,综合评估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和管理能力,依据评估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具体来看,实施差异化监管是指对于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好且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强的公司,适当给予资金运用创新试点、产品试点等政策;对于匹配状况差且管理能力不强的公司,采取限制投资比例和投资能力申请、限制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提高偿付能力要求等监管措施。

评估内容兼顾定量和定性两方面

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规则分为定量评估和能力评估两部分:定量部分主要是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及其影响的量化评分;能力评估部分主要是评价组织人员、流程控制、模型工具、绩效、报告等相关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

具体来看,能力评估规则从“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两个方面评估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一是基础与环境部分,规定组织架构应包括董事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明确四个层级的职责和人员要求。二是控制与流程部分,规定了账户管理、程序流程和数据交互等方面应当满足的最低标准。三是模型与工具部分,规定了资产负债管理模型、资产配置模型的输入输出、参数设置、实现功能等,同时鼓励公司设定多维度情景和使用随机模型。四是绩效考核部分,要求将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纳入公司考核,鼓励各职能部门设定相关考核指标的权重下限。五是管理报告部分,明确了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报告路径、频率和主要内容。

量化评估规则从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两个维度评估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一是基本信息部分,包括公司的资产配置状况、资产信用状况和负债产品信息。二是期限结构匹配部分,评估保险公司整体及大类账户的关键久期、修正久期、有效久期,财产保险账户沉淀资金匹配情况,以及利率压力测试指标。三是成本收益匹配部分,评估保险公司整体、大类账户以及中短存续期产品、非寿险预定收益投资型产品等的成本收益缺口状况。四是现金流匹配部分,评估保险公司整体、大类账户和独立账户的净现金流状况,资产变现后的净现金流状况,综合流动比率以及流动性覆盖率。五是综合压力测试部分,对未来一年的净利润和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预测和评价。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彭吉海称,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新规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并充分考虑了国内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全行业的调研和测评。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如允许各家保险集团或公司在组织架构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所差别,重点关注相应架构的实际管理效果。对模型预测提出了明确的期限要求,如投资收益率和产险综合成本率的预测期限不低于3年,从而有效提升资产负债管理的前瞻性,强化保险公司对潜在风险点的提前识别和评估能力。结合行业实际和特点,在监管手段、工具和制度方面多有创新,同时又有明确的导向性。

“举例来说,产险资产负债评估标准中引入了沉淀资金的概念,并设置沉淀资金缺口指标,明确产险公司对长期和低流动性资产的配置应与其沉淀资金规模相匹配的导向;此外,评估标准将综合成本率作为传统产险的负债资金成本,并设置了固收资产到期收益率与资金成本率差额指标,前者明确了鼓励产险公司提升负债成本管控的导向,而后者则可以理解为强调了固收类资产作为保险公司配置基础的重要性。” 彭吉海对记者解释道。

直接指导保险资产负债业务开展

针对新规如何指导保险公司实践,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孟森也提出了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第一,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对资产负债管理各类风险、各项指标、压力测试均提供了统一的定义和方法,将建立行业基于统一原则的管理框架,形成机构间群力,共同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和公司内部管理体系。第二,明确了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框架、流程、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的分类及监测方式,从职责、系统工具、绩效考核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三,提出了衡量资负风险要兼顾长期经济价值,强调了事前管控,要求资产配置注重资负联动分析、压力测试,确保资产配置安全稳健。在管理流程提出了各部门要加强协同的硬要求。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资产负债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向荣重点阐述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对资产端产生的影响。他表示,第一,促进资产负债协调联动,有效打通投资、产品、精算、风控、财务等职能部门间的壁垒,搭建基于资产负债管理指标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对各职能部门设定资产负债管理考核指标,形成绩效约束机制,充分保障联动管理的执行。第二,强化资产配置的审慎稳健。重大投资应综合考虑偿付能力约束、风险偏好、市场环境、监管要求等多重因素,从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多维度出发,评估分析投资活动对公司及相应账户的资产负债状况的影响。同时,要求设立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每季度评估分析重大投资对资产负债管理状况(特别是流动性)的影响。第三,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重实质轻形式,将资产由过去的五分类演化为四分类,充分反映了资产特征的实质,有助于资产端更加客观、公允地评估资产风险。同时,充分考虑了当前我国信用风险抬升的现实因素,一是引入新的国际会计准则IFRS9,对金融资产未来12个月/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确认减值准备,二是强调对同一行业及单一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的考量,有助于资产端更加全面、科学地防范信用风险,应对经济下行所带来的风险传染。第四,强化绩效考核,提升主动管理能力。明确采用绝对收益率、相对收益率或其他合理指标,设定业绩比较基准,明确业绩归因,评估资产配置结果。鼓励保险公司对战略资产配置能力、择时能力和择券能力进行单独业绩考核。

奠定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险业在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回归保险本源,推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险行业推动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实施既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需要,也是行业落实保监会“1+4”系列文件的要求。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资产负债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成方表示,资产负债管理强调的是资产与负债的动态匹配管理的连续性,有利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过程管控,使保险公司在持续管理的过程中根据内外部环境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和业务结构,降低保险公司利差损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与负债息息相关的经营风险,提升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系,强调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管理和过程管理,是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有益补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行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率。

英大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开俊表示,资产负债管理评估规则意在推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联动,审慎稳健资产配置,防范化解主要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资产负债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牛增亮表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标准的建设是对偿二代监管体系在资产负债管理要求上的延伸和进一步深化,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提高将成为保险业在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成长的重要抓手。

 

 

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征求对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意见及开展行业测试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7〕29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强化保险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我会起草了加强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有关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同时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开展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试评估和量化评估测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组织财务、精算、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等部门认真研究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附件1-附件5),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要按照规则要求,认真开展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试评估和量化评估测试,填报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表和量化评估表。其中,量化评估表的数据填报时间截至2017年6月底,能力评估在填列得分依据时,须注明具体制度、决议、文件等支持评估结果的依据或文件索引。各公司应明确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工作的具体联系人。

三、各公司财务负责人、精算负责人、投资负责人和首席风险官应对有关测试结果进行审核。意见建议、能力评估表和量化评估表在报送我会前,应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批。

四、请各单位于8月31日前,将意见建议、能力评估表和量化评估表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我会(电子邮箱:alm@circ.gov.cn)。各保监局可针对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和量化评估规则、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四项规则反馈意见。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联系人:余 诚 010-66288832

财产保险公司量化评估联系人:肖纲璟 021-33962835

人身保险公司量化评估联系人:袁 洋 010-66288832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