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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依法享受八类保险

发布时间:2017-08-01 12:13:36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军人保险待遇,退出现役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军人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职业风险、职业连带风险和社会风险损失时,给予军人或其家属的经济补偿,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国家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优质保险服务。现役军人可依法享受八类保险。

★ 军人伤亡保险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或伤残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付保险金。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 军人伤亡附加保险

是由军队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团体商业保险。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

★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

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 退役军人失业保险

退役士兵到地方就业后如果再次失业,其服役年限将与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挂钩。

★ 军人交通意外保险

从2013年1月1日起,军队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现役军人购买交通意外保险,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财务部门纳入年度军费预算安排。现役军人因公出差、按照军队休假探亲规定探亲,乘坐飞机、汽车、火车、轮船等民用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的,给予一次性军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 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

从2013年1月起,全军小远散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军(师)级单位自愿原则,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集中投保。距离本建制内卫生队(含)以上军队医疗机构超出100公里,或者后送途中时间超过3小时的部队的现役军人、优惠医疗家属和在军内就医的职工,可以享受商业医疗保险待遇。

★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包括3个部分: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

基本生活补贴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划分,艰苦边远程度越高标准越高。

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按照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1%标准按月缴费,国家按照同等数额予以补助,全部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资料来源:中国军网、《解放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