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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个单位签署《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者将处处受限

发布时间:2017-08-30 12:15:12    作者:赵广道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保险业违法失信者将寸步难行。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联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京召开《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布会。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出席发布会并讲话。会议由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吕宙主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分别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等诚信建设要求。国务院和中办、国办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6个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重大文件。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我国已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761万例。限制733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276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84万名失信被执行人因此主动履行义务。截至2017年5月,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近80万余笔,涉及资金84亿余元。

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支柱产业、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以诚实信用为立足基础、以风险管理为经营手段的特殊行业,坚决贯彻中央关于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更好地服务国家总体战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备忘录》也正是在此背景下签署的。

具体来看,《备忘录》内容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核心是六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三是加强对联合惩戒对象监管;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是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现实需要。”梁涛强调,《备忘录》的签署发布是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要扎实推进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使诚实守信成为行业自觉行为。梁涛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合力,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根据《备忘录》要求,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保监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获取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据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青介绍,《备忘录》有3个特点。一是参与部门多,共有31个部门参与签署并实施《备忘录》;二是惩戒范围广,既包括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又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三是惩戒措施实,《备忘录》针对保险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特点,选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

《备忘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中国铁路总公司等31个单位共同签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徐晓波在会上介绍了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总体情况,人民银行等联合签署单位有关司局负责人和50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当天的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