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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祝用:弥补金融监管空白 落实“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

发布时间:2017-08-31 22:03:55    作者:苏洁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国保险报/中保网讯【记者 苏洁】

中国人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法律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祝用在8月20日绿法国际联盟首届金融资本市场发展与法律规制高峰论坛上指出,弥补金融监管空白,要落实“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

目前,互联网金融、财富管理或者说民间金融乃至影子银行,以及金融大数据、一些所谓的产品创新,由于缺乏监管,导致乱象丛生。最后结果扰乱金融市场,发生风险。这里必须强调的一点是,监管空白比重复监管、交叉监管、监管套利更可怕,产生的风险更大,因此,弥补监管空白,将所有金融业务都纳入监管非常迫切和必要。

如何做到弥补监管空白,将所有金融业务都纳入监管?

第一,金融监管理念的进一步完善,或者是升级,要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要明确,只要某项金融产品具有某种功能,就要由某监管机构监管,不管经营此项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哪家监管机构审批设立,也不管经营此项产品的企业是否为金融机构。

第二,要从法律层面或监管层面界定,什么是金融业务,在界定的范围内都是金融业务,就要纳入监管。目前来讲很难界定,但也有一些可以借鉴。在中国,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金融业”包括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这里没有给金融业务做个界定,分类也难以涵盖互联网金融等新的金融业态。WTO的《关贸总协定》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对“金融服务”有个界定,即“是一成员和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金融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同时,还列列举了16项金融活动。以上国内国际的立法、规则都可以作为界定金融业务的借鉴。

第三,加强主动监管与协调监管,要建立预警机制。比如,通过监监测机制,如果发现某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而又不是一行三会当前任何一个机构监管的范围,委员会就可以根据业务功能协调、决定由谁负责监管。

第四,梳理规范各种市场准入的监管的手段、方式,对不同金融业务依据其特性采用不同的监管手段、方式。目前关于机构、产品包括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等等,缺乏统一的标准,哪些金融机构、金融业务是要审批的,哪些是备案即可,哪些是注册即可,是中央还是地方监管机构负责还是由行业协会负责,都要予以明确。这样才能实现监管的规范运作。

第五,及时总结自贸试验区经验并在全国推广。建立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构建以“一个平台、两份清单、三类数据库、四种信息源”为框架的信息共享机制。

最后,科学平衡金融创新与监管全覆盖、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比如,出台相应的规定,明确什么样的机构可以申请金融创新,创新过程中进行及时的监测,进行报告,如果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话,要有相应的补偿,或者是预先参与测试的消费者都要清楚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