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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新论:保险欺诈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17-10-09 11:32:30    作者:黄明明 王小韦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黄明明 王小韦

对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在反保险欺诈中占据着承上启下、惩前毖后的重要地位。研究保险欺诈定罪和处罚,有利于严厉制裁保险欺诈分子,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广大正常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全社会在保险消费领域的公平正义。

本文以公开的资料为素材,分析部分已经被认定构成保险欺诈案件而处罚明显偏软的案件,就完善惩处保险欺诈行为提出建议,供交流。

偏轻的处罚

通过对大量确认的保险欺诈案件研究后,不难发现很多保险欺诈案件的侦破过程非常艰难,保险公司甚至办案警察受到保险欺诈分子的威胁,画面之惨烈雷同于警匪大战影片。这些案件提交司法机关进行审判以后,处罚的严厉程度值得商榷,具体表现:

一是罚金金额远远小于保险欺诈所得。例如2014年十大保险欺诈案件,其中两起保险欺诈案件的主角是汽车修理厂的负责人,利用车险欺诈获得均在80万元左右,而法院判处的罚金均在15万元左右。鉴于案件披露信息详细程度,笔者无法获悉具体个案中是否已经没收了违法所得或者将违法所得退还给被诈骗的保险公司。如果退还或者没收,罚金仅相当于违法所得的20%左右,实在偏低;如果没有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保险欺诈分子在缴纳罚金之后,还有一定的收入。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大量采取缓刑处理。例如,通过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案件或者各省公布的案件,对于保险欺诈犯罪分子采取缓刑处理的案件不在少数。

当然,法院在判决中是综合考虑各类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具体保险欺诈案件应当使用判处处罚轻重,笔者在本文中不做个案分析。但是,按照一般的规律看,处罚过轻不利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尤其是对于具有保险代理从业经历或者汽车修理厂负责人身份的保险欺诈分子。

打击保险欺诈工作,在公安部、保监会等管理、监管机构推动下,建立健全了反保险欺诈机制、制度和机构,的确开启了打击保险欺诈工作的新篇章,为促进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反保险欺诈工作还需要更多的部门和机构参与其中,通过多方共同努力,让保险欺诈分子不能从保险欺诈行为中获取额外的利益,自然就会削弱保险欺诈分子开展欺诈的动机。

多重的二次伤害

对于已经得逞的保险欺诈分子偏轻的刑事处罚,其后果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

一是助长了保险欺诈分子的作案动机。纵观保险欺诈发案规律,车险欺诈在保险欺诈案件中数量多、金额高,其中危害性最大车险欺诈案件是由具有汽车修理厂高管或者员工主导实施的。按照现行的车险经营模式,应对车祸引发的保险理赔,全部是在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但是其中小部分的汽车修理厂高管不满足于实实在在发生的车祸衍生业务,还是希望通过人为有意识地制造一些车祸事故进行保险诈骗。对于这些制造出来的车祸事故,能够进入警方侦查的已经是“冰山一角”,进而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更是“凤毛麟角”,如果处罚再“九牛一毛”的话,对于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来说,当然认为有冒险的价值。

二是降低了保险公司打击保险欺诈维权的积极性。反保险欺诈,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相关部门人员不重视涉嫌失职。有的人认为,反保险欺诈整体投入和回报之间不匹配,尤其对于已经确认是构成保险欺诈的案件,被诈骗的金额不能够归还给保险公司。

当然,笔者也理解保险欺诈行为是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欺诈行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甚至是很小的一部分,至于如何进行量刑、惩处,司法机关有一整套的理论体系和措施体系。

以“预防”主导的内控体系

打铁先要自身硬。保险行业是一个从事风险管控的专门行业,是全社会的风险管理者,理应精于风险管控。反保险欺诈是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经营环节。尽管说在开展反保险欺诈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对于保险欺诈分子的惩处力度有偏软的倾向,但是,保险行业首先应当眼睛向内,多反思自身经营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预防保险欺诈的发生。

一是管人员。通过研究大量的车险欺诈案件,有很多的保险欺诈案件中,发现始作俑者有保险代理人,个别案件中发现有保险公司支公司经理等管理者。这些案件和人员虽然说是及其个别的人员,也提醒保险公司加强对正式人员、代理人员的管理,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意识,不要做“吃饭砸锅”的蠢事,甚至是违法的事。

二是管流程。通过研究大量的车险欺诈案件,可以把车险欺诈案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孤立的豪华二手车骗保案;另一类是普通的系列车险欺诈案件。前类案件中,豪华二手车是非常重要的作案工具,反映了车险销售和核保环节存在的漏洞,就是在计算车损险保费时高估了投保车辆的价值。保险公司通过流程管控,对投保车辆在计算车损险保费时,执行合理的公允价值,基本上可以杜绝此类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

三是管问责。保险公司对于依法合规经营建立了问责机制,这种制度的建立是适应现行的监管要求,而对于不当经营过程中的失职失察风险的问责机制,是由保险公司总公司主动建立。但是,对于因为上游经营环节给下游经营环节造成的风险隐患是短缺问责机制的。以豪华二手车为道具的车险欺诈案件中,如果在确认是构成保险欺诈案件,建立事后问责机制,针对具体业务,要追回当时销售人员的佣金,要追回时任高管的薪酬,要对时任高管进行降职处理。通过问责制度,一定能够激起相关高管、员工在销售及核保环节的责任心,一定会事前消除被诈骗的隐患。

保险欺诈是一面多棱镜,从中既可以看到保险欺诈分子的狡猾,更重要的是看到保险经营中的瑕疵和短板。打击保险欺诈,作为保险行业要依赖外部机构的协作,更要立足于提高自身的经营能力,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