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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向3家人身险公司下发监管函

违规产品退市 禁止申报新产品

发布时间:2017-11-20 15:46:59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国保监会加大对备案产品事后抽查力度,并针对发现的问题,于近日对农银人寿、交银康联人寿和长城人寿下发监管函。保监会要求该3家公司不得销售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违规产品退出市场,并对公司申报新产品采取禁止性措施,持续强化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问责。

保监会在检查中发现,该3家公司存在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现金价值曲线不平滑,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变相突破监管规定等问题。该3家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缺失,产品开发设计的合规意识淡薄,总精算师履职尽责明显不到位,问题严重,性质恶劣。

今年以来,保监会通过制度建设,不断健全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了产品披露、回溯、退出、问责等联动机制。同时,不断提升监管的执行力,向全行业通报了近年来备案产品事后抽查发现的问题,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明确政策导向,划清监管红线,行业产品回归本源,转型效果初步显现。

下一步,保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坚持“监管姓监”,全面强化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从严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对存量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法律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的产品,坚决予以退出,并坚持按照违规问题“双罚”的原则,对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从严从重进行监管问责。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45号)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对你公司报送的“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等产品备案材料事后抽查审核发现,你公司在计算“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等产品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现金价值时使用低于定价利率的贴现利率,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违反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和《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你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

二、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产品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四、你公司应于监管措施到期后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我会将视你公司自查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或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13日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46号)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近期,我会对你公司报送的“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等产品备案材料事后抽查审核发现,你公司在计算“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等产品现金价值时,直接使用客户所交保费按不同退保年度设置不同的预定单利利率计算,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预定费用率和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违反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和《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你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

二、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产品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四、你公司应于监管措施到期后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我会将视你公司自查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或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13日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47号)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会对你公司报送的“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备案材料事后抽查审核发现,你公司在计算“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现金价值时:一是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约束。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违反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和《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你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

二、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产品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四、你公司应于监管措施到期后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我会将视你公司自查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或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