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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局长全面阐释“金融强海”

应对海洋经济风险,加快发展海洋保险

发布时间:2018-01-29 08:40:28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据新华社讯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等八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个金融支持和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对发展海洋经济来说,它有哪些拓宽融资渠道的新政策?提出了哪些风险保障措施?新华社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海洋局局长王宏。

王宏介绍,《指导意见》是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壮大海洋经济和加强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等系列重大部署的务实举措。

王宏表示,涉海企业资金获得和利用渠道相对有限,海洋领域投入资金分布不均衡。对此,《指导意见》提出了三大措施:

——银行信贷方面,设立专业的海洋金融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依法合规组建海洋渔业、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运、港口物流、海洋科技等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创新海洋特色金融产品和业务,精准施策;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抵押贷款,推广渔船抵押贷款等。

——鼓励涉海企业发展股权、债券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成熟涉海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探索建立海洋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涉海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成熟期优质涉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中小涉海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对运作成熟、现金流稳定的海洋项目,探索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加大绿色债券的推广运用。

——有效利用其他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大型船舶企业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涉海企业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进行跨境融资;推动航运金融发展,创新涉海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加快在海洋经济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渔港建设、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等领域规范推广PPP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用投贷联动模式支持涉海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引入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

据介绍,海洋领域风险保障金融工具和产品缺失,制约资金向海洋经济的投入。对此,《指导意见》明确:

——海洋渔业保险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海洋渔业保险给予补贴;规范发展渔船、渔工等渔业互助保险,积极探索将海水养殖等纳入互保范畴。

——海洋特色保险产品方面,探索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保险、滨海旅游特色保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涉海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推广短期贸易险、海外投资保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在海洋领域的覆盖范围。

——保险投资方面,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海洋产业的投资。鼓励保险资金投资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加大对海洋领域重大项目和工程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