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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研究及借鉴

发布时间:2018-02-02 10:19:01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法国作为最早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其农业保险发展已经有160多年的历史。农业互助保险是法国农业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其发展规模已经成为欧洲第一,研究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制度演进与运行机制对我国完善农业互助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王岩 张馨月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自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就一直是推进农村改革的重要措施。

我国现在农业保险业务类型主要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政策性农险,主要靠财政补贴支撑,从农业保险的发展来看,需要有更多类型的产品来提供保障。法国作为最早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其农业保险发展已经有160多年的历史,农业互助保险是法国农业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其发展规模已经成为欧洲第一,而我国农业互助保险的发展依然处在摸索阶段。因此,研究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制度演进与运行机制对我国完善农业互助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1840年,在法国Isere省,为了应对火灾风险,几家农户在一起自发成立农业互助保险社(caisse mutuellelocale),发起建立互助保险基金,为互助保险的建立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这种模式在法国各地得到了推广。政府认为,互助保险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民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因而支持其发展。互助保险社得以迅速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增加了很多不同的保险险种,覆盖范围扩大到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例如,火灾保险互助总公司、牲畜保险互助公司等。到20世纪40年代,法国已经拥有4万多家农业互助保险社。农业互助保险社的发展形成了农业互助保险的雏形。互助保险社的壮大也得到了法国政府的重视,法国政府为此专门组织成立了中央互助保险机构,加大对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支持力度,以促进法国农业互助保险更好更快发展。

二战的爆发阻碍了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发展。为了促进其发展,法国农业损害保证制度在1964年正式确立,规定了农业保险机构还可以为农民提供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服务,拓宽了农业保险的范围。1966年法国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提高了农业互助社的承保能力,以更好地分担风险。20世纪80年代,法国实施了农业灾害保险政策。此后,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经营开始出现了公司集团化的趋势。农业互助保险不断完善,业务范围横跨各类行业。农业互助保险实现了与寿险、交通意外险、人身安全险的完美契合,开创了业务间的互助合作。1986年,法国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成立,标志着现代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模式已经趋于完善。大区级互助保险公司合并后,安盟保险公司在法国成立。之后,安盟保险集团不断发展壮大。2011年至今,安盟保险公司的发展更是迅速,保费收入稳步增长。政府的支持为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促进了法国农业的发展,提升了法国农业的现代化水平。

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制度发展特点

一是建立了结构分明的保险组织架构。农业风险属于巨灾风险品种,保险公司实际经营风险系数比较大,单纯只靠参保的农业互助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难以为继,日常运营难度较大。为了保证农业互助保险的合理运行,法国成立了法国农业灾害保证基金和法国国家再保险公司,作为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发展运营的重要补充。其中,法国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是专门针对农业生产中那些不可保的农业风险而设立的。在发生这些不可保的风险时,由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来对农业损失进行补偿。法国国家再保险公司作为农业再保险的重要机构,主要是为农业互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从根本上降低了保险公司因理赔金额过大而导致倒闭的风险。

二是成立了完善的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农业保险是保险众多险种中的一种,具有低经济效益和高社会效益的特征,发展农业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作为农业保险合作基金组织,法国的农业互助保险协会由农民自愿成立,以互助共济为原则。农业互助保险协会通过向国家保证基金或者其他政策性保险提交方案来获取资金,依靠政策资金来保证农业互助保险的正常运行。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协会将防险与保险很好地结合,实现农民间的相互救助,不仅有助于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还能提升农民的福利指数。

三是设立了完善的农业法律保障。法国的农业互助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类保险,具有政策性特点。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行,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来保证它的合法地位和适用范围。为此,法国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来帮助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1960年,《农业指导法》颁布,规定了农业保险具体运营模式;1974年,《农业灾害法》颁布,建立了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提高了农业保险的补偿程度;1976年,《保险法典》颁布,首次肯定了农业互助保险,促进了其发展;1982年,《农业保险法》颁布并得以实施,法国农业保险法律基本建立。这部法律对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和理赔计算等都有明确说明,保证了农业保险业务的运行。这使得法国农业保险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农业产品,甚至纳入了实施强制性农业保险的范围。

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一)建立完善农业互助保险法律体系

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的支持。法国正是通过农业保险立法的逐步完善,才使得各项宏观政策得以贯彻执行,各类农业保险机构得以迅速壮大,农业建设实现良性发展。法国的《农业保险法》详细规定了互助保险的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对于保证法国农业生产的稳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都有着重大意义。而我国的《农业保险条例》于2013年3月1日才正式颁布施行,比法国立法起步晚了近60 年,其中也并未对农业互助保险形式进行详细规定,只是说明“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的农民占总人口比重大,农业保险的意识极为淡薄,在遇到农业巨灾时通常会遭遇巨大的农业财产损失。因而,我国一是要注重立法,建立完善与互助保险相关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用制度为互助保险提供引导。二是要重点加强农业巨灾保险立法建设,互助保险的天性使得它更需要分散风险,要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保证互助保险组织正常运行。三是要通过各类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让他们认识到农业保险对保障生产生活的重要性,提高参与农业互助保险的积极性。

(二)构建多方合作的农业互助保险推动体系

法国通过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来降低和分散农业自然风险,从而保障了法国农业的繁荣,为法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相对而言,我国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刚刚起步,20世纪90年代,我国黑龙江地区开始探索这一农业保险模式,至今农业保险的发展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在2004年以前,黑龙江总的农业保费收入从未突破过2000万元,农业保险赔付也有限。直到2005年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黑龙江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赔付能力也得到了快速提升。黑龙江省实行的是总局农业互助保险统一经营,农场保险协会互助经营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体制完全符合黑龙江省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农户、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的互助协作,将灾害风险平摊到每个农户身上来降低风险,从而让农户获得最大的收益。从法国的经验和黑龙江省的实践来看,在我国开展农业互助保险需要把农业龙头企业、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三方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展互助保险的合力,弥补我国现有政策性农险体系的空白和薄弱环节。一是农业龙头企业牵头推动。法国和黑龙江省都是高集约化农业体系,但我国大部分地区农业状态还是小户细作,产业化集中度不高。因此,当地龙头企业可以组织领导当地农户中的小户散户,共同加入到互助队伍中来,有效整合当地农业产业,扩大互助范围。二是政府指导财政补贴。农业本来就是弱势产业,抗灾害能力较差。同时,互助保险组织相比其他大型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力更低,更需要政府支持。政府可以在开办费用、税收等方面给予保险组织财政补贴,保证农业互助保险正常运行。三是保险公司技术支持。保险条款的制定牵涉方方面面,需要大型数据库和数学工具做支持,而我国大部分地区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小型的互助保险组织在制定条款、创新产品方面难度较大。保险公司可以作为保险技术服务商,充分利用自己的精算技术和风险管理技术,为互助保险提供有力的产品设计等方面的支持。

(三)选择适宜地区推广农业互助保险模式

互助保险适用范围广,经营成本低,能够有效弥补我国现行农业保险模式下的空白,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中,互助保险所占的比例仍然很低,发挥作用较小。我国应大力开展农业互助保险试点工作,根据上述研究,试点工作的选点标准主要有以下三条:一是风险要有一致性。只有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农户们才有投保的积极性,而且开始进行试点时保险种类不会太多,所以在区域风险一致的情况下,互助保险才能在这一区域大显身手。二是要有产业化基础。比起种植只为自给自足的农户,产业化水平高、商品化程度高、把农业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地方的农户们更渴望农业保险。三是当地政府要有相关政策扶持。农业互助保险的推广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支持,当地有相关扶持政策更有利于推广农业互助保险。通过进行试点总结相关经验,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互助保险模式,推动农业互助保险加快发展,用更全面的保险体系来保障我国农业持续高速发展。

(作者单位:陕西保监局延安监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