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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保监局探索专业中介精细监管

发布时间:2018-02-14 09:32:02    作者:郜恺 王小韦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郜恺 王小韦

日前,陕西保监局启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员制度试点工作,主动探索保险专业中介精细监管。启动试点工作的初衷是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保险中介提出的新要求,适应中介市场变化新形势,着力改进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监管精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对保险中介提出了新要求,要求保险中介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不断升级的需求,履行好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近年来,伴随商事制度改革、保险监管改革等措施,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发展成绩显著,但对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客观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和问题,比如保险中介机构数量激增、业务模式多元、风险隐患增大等。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形势,陕西保监局敢于担当,主动出击,启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员制度试点工作。试点中的保险专业中介监管员制度是指在保持现行保险监管职责不变的基础上,整合监管资源,实行定机构、定区域、定职责的一种新型管理模式。

定机构。面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数量众多、类型不一、发展不平衡等情况,陕西保监局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前期调研、数据比对、汇总分析等措施,最终确定按照股东类型为标准,将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142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划分,分为保险公司系、国有企业系、汽车相关企业系、投资咨询类企业系、互联网企业系、自然人系及其他系等7个类型。以分类为基础,综合考虑机构业务规模、合规经营等因素,分成若干监管单元,明确每名保险中介监管干部专管一个监管单元的若干家机构,确保辖内机构和监管人员之间形成对应关系,做到监管对象全覆盖。

定区域。面对辖内地市市场与监管资源不匹配的情况,陕西保监局以保险市场业务规模、市场主体数量等为标准,将辖区内十个地市分成若干监管单元,明确每名保险中介监管干部专管若干个监管单元,确保辖内区域和监管人员之间形成对应关系,做到监管市场全覆盖。

定职责。按照试点制度,专管员应当深入一线掌握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专管公司业务模式、内部管理等,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措施建议,必要时提出开展现场检查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专管公司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突发事件和潜在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上报的,视具体情况开展问责,做到监管责任全覆盖。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员制度试点工作是陕西保监局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防范化解风险、不断深化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未来,伴随实践探索,监管员制度逐步会应用到保险兼业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员制度领域,最终实现保险中介监管专管员制度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