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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杂谈:慈善也有信用了

发布时间:2018-03-01 16:11:44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黄明明

做慈善是不是随心所欲,想做就做,想不做就不做?可能以前存在这样的情况,但是以后要管理这样的行为。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月24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联合签署并发布《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2类激励对象和5类惩戒对象,建立了慈善捐赠红黑名单,这意味着慈善领域正式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的总体范畴。

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经常会上演“诺而不捐”的转折戏,先是承诺捐款吸引大众眼球,后来又爱惜钱财,迟迟不予兑现。有的机构或个人甚至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诈捐骗捐、借机炒作,严重损害了公益慈善活动和社会公信力。

对此,法制已经先行一步。2016年9月,《慈善法》正式实施,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慈善管理作出了系统规定,将社会慈善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像“诺而不捐”、骗捐、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等不严格履行义务、捐赠受益人不按协议使用捐款等问题,该法都作出了细致而具体的规定,划出了慈善行为清晰的底线,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慈善信用备忘录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出的重要步伐,更是慈善事业发展规范的标志事件,是对《慈善法》相关规定的深化和落地。有分析认为,备忘录的发布实施,第一次从慈善信用的角度,确立并激活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机制,从而将慈善领域正式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的总体范畴。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在发布会上表示,备忘录建立了慈善捐赠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明确了激励对象和惩戒对象;明确了对慈善捐赠领域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这对于完善慈善制度、发展慈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也具有重要意义。

备忘录明确了26条激励措施和24条惩戒措施。在激励方面,备忘录明确,同等条件下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等评选中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倾斜;为守信捐赠人在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孤儿收养、婚姻、殡葬、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民政业务中提供便利服务等等,这些措施将让守信者得回报。而失信主体,不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甚至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动车一等以上座位等生活工作必需之外的高消费。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马昕称,过去对捐赠的鼓励措施主要就是体现在税收的优惠上。今后网民在捐赠的时候,我们想更多的是通过备忘录,将来给他提供一些便利等等,其他的一些优先,这样充分体现国家社会对慈善捐赠的这种尊重。

有媒体评论认为,用社会信用管理呵护慈善事业成长很有必要,而要落实好上述备忘录也绝非一件易事。除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外,还要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约束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