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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险:为创新驱动发展撑起“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8-03-29 10:04:13    作者:杨孟著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杨孟著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指出,中国如果不走创新驱动道路,新旧动能不能顺利转换,是不可能真正强大起来的,只能是大而不强。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建立起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制机制,为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基础性支撑条件。

为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基础性支撑条件的落脚点,在于从基础性制度安排层面形成一个让创新活动在全社会竞相迸发的激励机制,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加快推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集约生产和高效利用。就创新主体层面而言,主要包括引导创新活动参与者形成稳定的创新行为预期,为创新主体应对各种不确定性“风险”提供足够的激励。就国家层面而言,主要包括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多层次成果评价与奖励制度,成果产出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果应用环节的产权激励制度,以及科技园区建设和“孵化器”培育等。

就一个具体的创新主体来说,贯穿整个创新过程始终的最大风险无疑是不确定性“风险”,包括创新失败风险、财产损失风险、融资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等。由此,相关基础性制度安排的核心,其实就是为应对不确定性“风险”提供有效的激励,否则,创新主体创新成果产出与应用过程中的“阻滞”现象就不可避免。

迄今为止,在应对不确定性“风险”方面,现实中,“看不见的手”已经选择出了不少卓有成效的市场化工具,如风险投资机制、风险资本退出机制(创业板市场)、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机制等。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这些制度安排均是基于市场的逻辑——虽然在某些方面借助了“看得见的手”的力量——始于逐利动机终于利润目标。而事实上,在创新主体的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中,表现更多的是“市场失灵”性“风险”,也即运用单一的市场化手段无法有效化解的风险——市场本身无法演化出应对“市场失灵”性“风险”的市场化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服务国家战略的重要力量和专司风险管理职责的保险业,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起这一历史重任,为“市场失灵”性“风险”提供有效破解工具,为创新驱动发展撑起“保护伞”。由此,专门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险服务的“科技保险”便诞生了。

正是源于“科技保险”所固有的基于责任推动而非市场演化的特质,科技保险才具有了“准公共品”的属性;也正因于此,发展科技保险才需要“看得见的手”的全程呵护。《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用“探索并实践通过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推动科技保险发展的新模式”作标题的涵义也就在这里。

首先,应进一步加大科技保险财政扶持(包括保费补贴)力度,允许创新主体科技保险自费支出计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并实行科技保险保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科技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努力激发科技保险创新的积极性。

其次,推进“保险+政府”模式创新,不断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尽快实现创新主体研发、生产和销售环节全覆盖。科技保险产品主要包括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专利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险种。2017年8月,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推出的科技保险包括企业财产险、关键研发设备险、关键研发人员意外险和雇主责任保险4个险种,美利信科技、航鹏化学等8家企业成为首批购买者,共计20余万元的保费支出全部由襄阳高新区财政埋单。

第三,探索运用科技保险为创新主体融资新模式。2017年9月,中国人保财险苏州科技支公司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仅贝昂科技一家企业就获得相关贷款500万元。另外,中国人保还以建立科技基金的方式为创新主体提供融资服务。截至2017年底,仅人保(苏州)科技基金一家公司就为30多家科创企业提供2亿多元的融资服务。太平财险则通过参与上海科委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险共保项目的形式,为遭遇融资瓶颈的科创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

同时,还应大胆探索以项目为载体,政府科技保险补贴基金担保,保险机构提供股权融资的“保险+政府”融资新模式。在该模式下,项目成功后,保险机构可获得除了项目投入本金之外的投资回报。项目一旦失败,损失则由政府和保险机构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共同分摊。

第四,运用保险科技助力科技保险。建立科技风险数据库,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进行风险管理,及时掌握技术研发、转化、运用动态,提升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同时,还可以根据创新主体的特定需求进行定制化产品设计。太平洋保险联合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了国内首款“创业保障保险”——“科创E保”,主要针对科创企业创始人在创业过程中因经营不善终止经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提供经济补偿,以有效缓释创业失败风险。

第五,完善科技保险风险分散机制。一方面,要大力开展科技保险再保险业务,为科技保险提供风险保障;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科技保险证券化,通过发行科技风险债券,转移分散科技保险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