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冯娜娜】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1号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条例》要求,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条例》称,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银保监会通知提到,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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