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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密云法院:建立“微信+”办案模式高效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8-04-11 12:42:23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袁婉珺

2018年2月23日,郭某诉孙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郭某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71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接到诉状后向孙某和某保险公司邮寄送达了传票和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定于3月12日开庭。因孙某居住在苏州,其车辆在苏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考虑到二被告距离较远,诉讼成本较高,且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的意愿。法官主动添加当事人的微信账号,让被告当事人将其应提交的身份信息及证据材料原件先行拍照发送给法官,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进行拍照。法官将双方提交的证据原件照片发送给对方当事人,由某保险公司出具调解意见,在当事人都同意的基础上,郭某与某保险公司向法院邮寄诉讼手续及调解意见;法官将郭某的微信账号推荐给孙某,孙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其同意承担的案款给付郭某,法官将转账记录截屏打印,由孙某签字确认后入卷。法院收到某保险公司及郭某的邮件后,出具调解书,并邮寄送达,该案于3月6日调解结案。

为方便当事人快速参加诉讼活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探索建立“微信+”办案模式,借助微信平台高效开展庭前调解、证据交换、案款直赔等工作,及时向当事人推送案件信息,缩短诉讼材料周转时间,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提高审判效率,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通过“微信沟通”开展庭前调解。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多涉及保险公司的特点,建立涉案保险公司法务、律师微信通讯录,及时沟通案件情况。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庭前对涉案保险公司开展“背对背”调解工作,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通过微信传送给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进行快速核算并出具调解意见,在此基础上尽快促成双方和解。截至目前,共采取微信方式庭前调解案件1000件,调解成功率达61.3%。

二是利用“微信拍照”进行证据交换。对于当事人庭前或庭后补交的证据以及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鉴定报告,及时通过微信平台将上述证据原件拍照传送给双方当事人,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质证权利,减少往返法院次数,也便于法院提前了解当事人质证意见并对是否开庭质证等后续庭审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庭审程序高效进行。

三是借助“微信支付”促成小额案款直赔。为减少当事人后续执行诉累,对于不涉及保险公司的小额赔偿案件,引导双方当事人相互添加微信账号,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通过“微信支付”转账的方式即时履行,并对履行情况在裁判文书主文中予以确认。转账时该庭要求双方注明转账原因、赔偿义务人姓名、受偿人姓名,然后将转账记录截屏打印,由受偿人签字确认入卷。截至目前,采取微信转账方式共赔付案款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