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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险企首次在英打赢海事共损索赔案

发布时间:2018-05-17 07:44:12    作者:康民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康民

今年3月底,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收到最后一笔由国际保赔协会支付的费用赔款,标志着耗时长达7年之久的“CAPE BONNY”号轮船海事共损索赔案最终完美收官。2017年12月,经英国高等法院判决,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胜诉,同时免于承担共损分摊金额及原告律师费用约523万美元,并获得原告费用赔偿约128万美元。

“CAPE BONNY”共损案的胜诉,是共同海损领域不可多得的案例。此案判决后,国外知名海事专业媒体TradeWinds很快进行了相关新闻报道,评价中国平安是一家实力强大的企业。业界认为,此案的胜诉,不仅使世界重新审视中国保险业的专业实力,同时也为中国险企在面临重大海事案件时,如何应对海外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宝贵的场景案例,为中国保险公司“走出去”增强了信心。

历时长达7年

2011年7月,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承保了中国货主从阿根廷进口的97万桶原油,保险金额为1280万美元,由“CAPE BONNY”号油轮承运。该油轮在航行途中因躲避热带风暴“马鞍”,主机发生故障失去动力,船方宣布共同海损。

所谓共同海损,专门指的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一种法律制度。

英国是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是海商法的鼻祖,是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的制定者之一。

此案中,国外理算人于2013年3月提交了总金额288万美元的共损理算报告,其中货方需分摊金额256万美元。针对这一点,凭借自己长达20多年水险案件的专业积累,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理赔人对损失原因和绕航行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然而德方船东均不予理睬,并于2013年9月在英国高等法院起诉平安产险,要求平安产险承担共损分摊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共计523万美元。

据了解,“CAPE BONNY”号油轮是哥伦比亚船舶管理公司管理的苏伊士级散油轮,其所属的挪威嘉德保赔协会在国际保赔协会集团13家成员中排名第三,汇聚了航运业、海商法界与保险界的精英。哥伦比亚船舶管理公司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船舶管理公司之一。

“在英国开庭,无异于与虎谋皮。”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其原因不难理解,要用英国人的思维模式组织抗辩资料,还要突破德方船东及挪威嘉德保赔协会设置的技术和信息壁垒。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的理赔人和律师只能从船东披露的上万份资料中寻找漏洞,在浩繁的资料中进行细致查证、推演,协调十余位船舶技术、冶金、海事理算方面的国内外专家反复沟通探讨,最终推断出主机停机的3种可能性。

2017年11月,英国高等法院就本案连续8天开庭审理,出具了长达200多页的判决书。大法官采信了平安产险提出的观点,裁定“CAPE BONNY”号油轮主机动力故障的发生是由于船方操作错误引发,不构成宣布共同海损条件,平安产险大获全胜,不仅免于共损分摊,还追回了128万美元的律师费用,公司避免了损失。

自该案2011年7月出险开始,到平安产险于2018年3月收到最后一笔费用赔偿款,是什么原因致使这一海事诉讼耗时达7年之久?对此,平安产险总经理助理徐霆表示,从2011年7月出险,到2013年3月理算人出具理算报告、2013年9月德方船东在英国起诉平安产险,再到2017年12月英国高等法院判定平安产险胜诉,直到2018年3月平安收到最后一笔费用赔偿款,之所以持续了7年时间,主要是与案件的性质及英国诉讼程序有关。

徐霆说:“一般而言,在共损案件中,首先需要共同海损的理算过程,而出具理算报告需要耗费一定时间,一份理算报告有时甚至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成。其次,理算报告出具完毕后,因德方船东的起诉,该案件进入英国法院诉讼程序中,双方的举证程序又占用了较长时间,包括收集证据、整理证据、提交证据以及初步质证后应对方和法庭要求继续补充证据等,都会消耗很长的时间,直到最后全部证据提交完毕后,法庭审查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合计起来,7年的时间在英国诉讼案中,时间不能算短,但也不算最长。”

对“走出去”企业的建议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步伐正在加快。有保险专家表示,“CAPE BONNY”案件胜诉的结果,对于中国保险企业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为中国保险人如何应对海外诉讼、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宝贵经验。特别是,此案也是中国保险企业在有关共同海损诉讼案件中,在英国法院赢得诉讼的首例。

更为引人瞩目的是,在大规模“走出去”之前,面对不可避免的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诸多风险问题,中国企业准备好了吗?对于中国保险企业而言,又当如何面对今后的挑战?

对此,徐霆感触颇多:首先,中国企业要勇于走出国门,也要有胆量、有魄力在国外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维护自身权益,对有理由有依据获胜的案件,要有信心将诉讼进行到底。

其次,英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法律制度很完备,历史悠久,整体上讲,可以认为英国法院及西方法院是公平、公正并能维护正义的。实际上,反观历史上中国公司在国外诉讼中的失败原因,往往是因为经验不足、准备不足、投入不足等。如果中国企业对案情本身有很好的掌握,证据准备充分,并能有专业人士(包括国外律师)提供专业辅助,能够收集、整理并提交给法庭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完成庭审,证人也能按时按要求接受法庭的质询,完全可以取得境外的胜诉结果。

第三,在与国外当事人有关联的业务进行中,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当争议纠纷发生时,要有能力辨析出争议纠纷的性质,合理提出自身主张,并围绕争议纠纷焦点,收集准备相关证据,能与专业的法律代理人士进行有效的沟通互动。在案件证据以及专业法律人士提供的法律意见支持案件有胜诉把握时,要有信心和勇气将案件进行到底,取得最终胜利。

第四,案件胜诉也与中国国力以及中国企业自身实力的显著提高分不开。在英国进行的诉讼案件所产生的法律费用相当可观,即使是胜诉方,要想挽回更大更多的损失,避免更高金额的赔付,也需要有承担必要的成本和费用的能力;同时,还需要有心理准备——一旦败诉,将会付出更大代价的风险承受能力。

此外,英国是国际上最主要的海事司法中心,英国法也是适用最广泛的海事纠纷适用法律。但事实上,中国企业包括保险企业,对于英国海事法律法规以及仲裁、诉讼规则等的了解还十分有限,更缺乏足够的实战经验。因此,对于一些经常遭遇涉外争议纠纷的财产险企业,要加大对英国法律以及仲裁、诉讼规则的学习和了解,这也是中国保险企业走出国门融入世界的必修课。

具体到此次案例,徐霆认为:“由于案件涉及周期跨度长,也因此为保险公司带来不可避免的挑战,这其中,首先是共同海损案件处理起来相对复杂,作为保险人需要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例如,承运船舶在海上遭遇意外事故宣布共同海损,保险人需要在出险后的第一时间派出经验丰富的检验人上船调查取证。其次是共同海损案件处理起来时间较长,需要保险公司建立专家沉淀机制,为水险理赔人营造耐心和韧性的氛围,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货运理赔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