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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看保险:社会治理视角下反保险欺诈的预防型思维

发布时间:2018-05-30 14:13:47    作者:黄明明 王小韦 胡刚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黄明明 王小韦 胡刚

日前,笔者与一位喜欢文学、经常代理保险案件的律师朋友聊天。期间,除诟病保险销售误导、理赔难等话题外,律师认为一些保险欺诈的发生与保险经营水平低下相关,甚至成为诱因,有的保险欺诈案件中存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情节。笔者通过反思“旁观者”的看法,结合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对规范保险经营、预防保险欺诈进行深入思考。

本文以权威媒体报道的典型保险欺诈案件(具体案情以相关报道为准)为素材,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社会治理的和增强本领的相关论述为指导,紧扣提高保险经营能力主线,剖析典型保险欺诈案件的特征,对改善保险经营、保险行业融合社会治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挖掘保险行业的积极作用,防范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和减少利用保险机制进行人为制造非正常事件。

掩盖真相:隐匿、伪造

经过提炼,保险欺诈的基本规律:险种集中于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逻辑加大保险公司对出现标的信息的不对称性,两种手段隐匿或者伪造,伪造居多。

1.健康保险。一般来说,保险诈骗者明知被保险人已经患上严重的疾病,才产生购买健康保险的意愿并进行购买,采取的手段就是不如实告知,隐匿就医信息,伪造相关资料情节。例如,无锡诈骗保险案件。

2.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来说,此类欺诈从表面上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有的是以因疾病死亡人为道具,例如,安徽灵璧诈骗保险案件,诈骗手段集中在存在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及责任认定书、伪造病历以及死亡证明;有的实施了杀人行为,伪装为交通事故现场。例如,2013年发生在江苏的杀妻骗保案,涉及两条人命和一人终身自由,至少给4个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3.机动车辆保险。此类案件是发案的“重灾区”,是打击的“主战场”。按照实施者身份细分为两大类:一是汽车维修厂人员。其动机在于通过伪造事故,增加维修的商业机会,一般都是业余性、高频次、低额度的小案件。二是犯罪团伙。其动机就在于直接诈骗,利用豪华二手车为道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一般不涉及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存在伪造车牌、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情形。与之相适应,存在利用高估事故车辆损失程度的情节,个别保险公估公司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社会治理:方向和方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是巨大的精神宝库,也为保险经营(包括反保险欺诈)指方向,教方法。

找准行业站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分为两个阶段安排。第一阶段,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第二阶段,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保险行业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要发挥经济补偿、社会治理等功能,要找准行业定位,认真研究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经营理念、突出风险预防。

目前,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与相关部门合作衔接点位亟待细化。例如,通过实施“警保”合作,有效打击了保险欺诈,将此处的经侦部门的“警”,扩展为包括交警、户籍警,那么伪造车牌、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行为的发生就会成为小概率事件;再如,进一步推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公民(包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健康保险,有利于打通居民健康信息壁垒。

提高经营能力。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增强执政本领,增强改革创新本领,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

目前,保险行业内部信息不共享性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主体之间。因为全行业保单登记平台建设滞后,给一些保险诈骗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二是部门之间。例如,销售部门和核保(理赔)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交流,销售部门在销售环节按照较高的车价进行计算车损险保费,给一些保险诈骗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三是链条之间。例如,有的保险公估机构违规出具定损报告,虚抬损失,迎合保险欺诈。

标本兼治:自我改善 互联互通

打击保险欺诈,一箭双雕,直接造福保险行业,间接维护了各类正常秩序,减少人民群众无谓的生命、财产损失。

自我完善。按照十九大报告精神,运用互联网技术改善保险经营,建议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平台。加快建设保险行业全行业共享的覆盖全险种的保单登记平台,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简单要素,实现保险公司之间信息共享,提前介入进行风险预防。二是内部制衡。完善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相互制约、密切协作机制建设,树立“上游部门给下游部门负责”的理念,发挥合力。三是产业融合。推进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共享机制建设,降低保险产业链条内部“内耗”,提高保险行业整体经营能力。

互联互通。按照十九大精神,站在社会治理的维度开展保险经营,不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档案。以人为本,以全民健康档案为载体,建设预防型医疗体制,预防疾病,又减少甚至杜绝“带病投保”。医疗保障局、卫建委等机构如期运行,拉开全民健康管理新帷幕,铸造防范“带病投保”新机制。二是管行为。利用互联网信息手段,推广电子车牌、对营运性车辆运行全程实时监控等措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锁定行车状态,自然减少保险欺诈。

作为保险机制、社会治理体系的子系统,商业保险其规范运行离不开保险机制、社会治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减少可控风险数量、减小可控风险损失,是发展商业保险、发挥保险机制和完善社会治理的终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