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探索“保险+政府”科技保险新模式

发布时间:2018-05-31 10:12:09    作者:杨孟著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杨孟著

科技保险是指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方位风险管理服务的统称。早在2006年试点科技保险之初,保监会和科技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二部分就以“探索并实践通过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推动科技保险发展的新模式”为标题对财政支持科技保险发展(以下简称“保险+政府”科技保险)寄予殷切希望。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保险+政府”科技保险在新模式探索和实践方面取得丰硕成果,典型代表如“苏州模式”、上海张江高科的“科创E保”模式等。据奥维咨询的一份研究报告预测,中国科技保险市场保费将由2016年的0.36万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1.41万亿元,复合年增长率为31.2%;而中国保险市场总保费则由2016年的3.1万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4.9万亿元,复合年增长率为9.6%。科技保险增长率远超平均保险增长率,未来成长空间巨大。

“保险+政府”科技保险为何如此重要?

首先,功能无可替代。在创新活动链条中,创新主体面临的最大不确定性“风险”无疑是非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创新失败风险、财产损失风险、责任风险和人身风险等。在这些非系统性风险中,只有一部分“风险”才有可能借助“看不见的手”的力量自然演化出一套相应的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如天使投资(AI)机制、风险投资(VC)机制、风险资本退出(GEM)机制等。而对于大部分“风险”来说,由于它们在本质上属于“市场失灵”性“风险”,因而无法借助“看不见的手”的力量自然演化出一套相应的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因为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的演化是基于市场逻辑(逐利动机)的。

为了有效破解这一难题,这就有必要借助“看得见的手”的力量,通过“保险+政府”科技保险这种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非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补齐创新链条非市场化风险管理短板。显然,在清除创新之路“市场失灵”性“拦路虎”和“绊脚石”方面,“保险+政府”科技保险具有无可替代的功能。

其次,效应互补叠加。实践中,政府在支持社会创新活动的路径选择方面,既要为全社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激励制度、成果评价与奖励制度等普惠性的“大水漫灌”,更要为创新主体提供财政科技补贴、清除“市场失灵”性“风险”隐患、打通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肠梗阻”顽疾等专享性的“精准滴灌”。

“保险+政府”科技保险作为“精准滴灌”中政府发挥效力的重要载体和有效实现形式,与传统的财政科技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具有功能替代效应,可以有效提升创新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效能、遏制设租寻租行为。同时,“保险+政府”科技保险作为非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通过与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协调配合,能够产生功能互补与叠加放大效应。前者有效性的提升,可以大幅提升后者的有效性;而后者有效性的提升,又反过来有助于前者有效性的提升。

为何需要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推动”?

诚然,正如以上所述,规避“市场失灵”性“风险”需借助“看得见的手”的力量,这本身就是科技保险需要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推动”的原因之一;换个角度,“保险+政府”科技保险作为政府发挥效力的重要载体和有效实现形式,则是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推动”的另一原因。而更为重要的是,为创新提供有效激励作为现代政府的核心职能,乃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推动”的根本原因。

为社会创新活动提供有效激励,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被公认为现代政府的核心职能。这不仅为全球科技竞争的事实所证明,而且也为现代经济学所“普遍共识”。在新制度经济学里,这一观点甚至成为了该学说的中心观点。道格拉斯.诺思在他的《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指出,“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经济增长,那就是因为该社会没有为经济方面的创新活动提供激励,也就是说,没有从制度方面去保证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的报偿或好处。”丹尼尔.布罗姆利在他的《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一书中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任何一个经济体制的基本任务就是对个人行为形成一个激励集,由此鼓励发明、创新... ...没有一个社会能长期将那种不鼓励个人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付诸实施。”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由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推动”的“保险+政府”科技保险,其实就是政府为创新主体提供有效激励的重大制度安排。

探索实践“保险+政府”科技保险新模式,需要与之相关的政策措施匹配。主要包括:一是在财政扶持政策方面。进一步加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力度,允许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自缴部分计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允许科技保险机构实行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在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方面。设立国家科技保险引导基金,鼓励地方政府设立相关科技保险引导基金,优化科技保险财政支持结构,创新财政支持途径与方式;三是在科技保险研发方面。创新科技保险研发财政支持方式,加快探索实践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政府”科技保险新模式,不断丰富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尽快实现创新主体研发、生产和销售环节全覆盖;四是在科技保险协同创新方面。重点探索研究与风险投资等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协同创新发展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