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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得到提升

去年行业169家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251%

发布时间:2018-06-04 20:13:54    作者:李梦溪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李梦溪】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6月4日发布的《关于2017年度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显示,2017年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行业风险总体可控,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得到提升,经验不断积累,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17年是中国偿二代正式实施的第二年。原中国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1+4”系列文件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持续推动偿二代的全面落地,积极开展偿二代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化解存量风险,严格控制增量风险,稳妥处置重点领域和重点公司的风险,风险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通报》显示,2017年末,行业169家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0%,显著高于100%和50%的达标线;实际资本3.3万亿元,较年初增加4390亿元;最低资本1.3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075亿元;综合偿付能力溢额2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315亿元。

从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来看,2016年第一季度至2017年第一季度,该指标由277%下降至255%,平均每季度下降5.5个百分点;原保监会“1+4”系列文件出台后,2017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该指标由255%下降至251%,平均每季度下降1.4个百分点,降幅明显收窄。

从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看,A类公司的占比逐渐提升,从第一季度的55%上升至第四季度的63%;B类公司的占比逐渐下降,从第一季度的42%下降至第四季度的35%;C类和D类公司由第一季度的5家下降至第四季度的3家。

《通报》显示,目前经济金融形势错综复杂,保险业正处于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期、多年积累深层次矛盾释放期和保险业发展模式转型阵痛期的“三期叠加”阶段,仍然存在着几个突出问题。一是少数问题公司风险突出,成为风险积聚的多发区。二是部分公司偿付能力下行压力较大,2017年有7家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一直处于100%至150%的关注区域,部分公司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险高位运行,风险综合评级处于持续下降阶段。三是部分公司存在资产不实、准备金不实、资本不实、风险综合评级基础数据不实和信息披露数据不实等问题。四是部分公司存在公司治理失效问题。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从严监管,切实做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打好银行业和保险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重点做好问题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遏制突出风险点,防止单体风险和局部风险叠加扩散;要按照“同时启动、急用先行、三年完工”的总体思路,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全部建设项目,对于重要和紧急的项目优先推进,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实施一个。着力推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修订工作,计划完工完善监管规则类项目6个、健全执行机制类项目2个、专题研究类项目3个;不断加强偿付能力风险分析监测,研究建立多维、立体的偿付能力风险分析监测体系,升级改造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完善数据采集、校验和分析模块,不断提高行业偿付能力、风险情况分析的质量和效率,持续增强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健全偿二代执行机制,完成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对造假公司采取严厉措施。建立常态化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制度,持续推进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和风险综合评级(IRR)工作;积极推进偿二代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化与香港的等效评估工作,推进我国偿二代与欧盟偿付能力Ⅱ的等效评估。继续积极主动参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制定工作,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7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原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1+4”系列文件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持续推动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的全面落地,积极化解存量风险,严格控制增量风险,稳妥处置重点领域和重点公司的风险,风险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行业风险总体可控,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得到提升,经验不断积累,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现将2017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7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工作

(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风险研判与防控。

2017年4月11日,举办全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培训班,坚决拥护和服从4月9日党中央对项俊波涉嫌严重违纪进行组织审查的决定,要求全行业深刻认识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作用,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发展。

4月21日,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明确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领域,对保险公司提出39条风险防控措施。5月至7月,选择风险管控能力较弱和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41家公司作为重点督导对象,组织17家保监局对其文件落实情况开展现场督导,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全年多次召开党委会和主席专题会,专题研究行业重点风险和重点问题公司情况,提前研判、准确把握行业风险,安排监管力量对重点公司进行重点盯防,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每季度向国务院报告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每季度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分析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审议决定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和监管措施,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2017年,按照审慎监管原则,会议共下调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60家次,提出完善公司治理、责令增加资本、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期整改虚增偿付能力问题等监管措施和任务27项。

(二)深入推动偿二代全面落地实施。

首次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5月27日,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通知》(保监财会〔2017〕143号),要求各保险机构6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12月22日,印发《关于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的通知》(稽查局函〔2017〕543号),对4家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全面检查,对8家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第一支柱的专项检查,对13家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第二支柱的专项检查。

顺利完成2017年度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7月至12月,通过调整评估频率、分别开展原保监会集中评估和保监局现场评估等方式,对139家保险公司进行了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评估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原保监会抽调保监局业务骨干集中评估9家公司,统一评估尺度;第二阶段,对130家公司根据风险特征进行分组,由保监局进行异地交叉现场评估。

着力完善风险综合评级(IRR)的评价标准,探索建立IRR现场评估机制,选取有代表性的公司开展现场评价,提升风险评级质量。

(三)持续改进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4月11日,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9月18日,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保监发〔2017〕67号),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围绕完善监管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合作三大任务开展26项具体工作,实现偿二代全面升级。

9月30 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不适应偿二代实施和市场发展状况的条款,按照监管政策的发展理顺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和原则,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措施,强化偿付能力监督检查,统领偿二代制度体系。12月12日,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一届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保监函〔2017〕182号)。经过公开遴选,组建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选聘了69名专业化、国际化、年轻化的咨询专家,集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共同推进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

(四)积极开展偿二代国际交流与合作。

5月16日,与原香港保险监理处签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险业监督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启动对香港的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评估工作。其后,双方多次共同召开工作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研讨监管等效的配套机制和相关优惠政策。

11月5日至18日,举办第二届亚洲偿付能力监管与合作研修班(WASRC)。共有来自13个国家或地区的近30名保险监管高级官员和技术骨干参加,系统学习了我国偿二代体系,现场调研了北京、上海和杭州等地的16家金融机构,共同研讨新兴市场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与合作。与2016年研修班相比,本届研修班在参与机构、研修人数和影响效果等方面都有大幅提升。

12月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公布了中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更新评估成果报告。报告认为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现代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偿二代将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与风险管理的深入评估相衔接,强化了偿付能力风险的全面监管体系。

全年定期审核分析亚非保险与再保险联合会(FAIR)报送的偿二代报告。FAIR成员包括土耳其、摩洛哥、印度、巴林等50多个“一带一路”沿线亚非国家或地区的250多家保险机构。这些机构组成的共保体和辛迪加,按照我国偿二代标准评估自身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按期向我会报告,遵循我国偿二代监管规则。

二、2017年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

(一)偿付能力充足稳定,行业风险总体可控。

2017年末,行业169家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0%,显著高于100%和50%的达标线;实际资本3.3万亿元,较年初增加4390亿元;最低资本1.3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075亿元;综合偿付能力溢额2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315亿元。

2017年是偿二代正式实施的第二年。偿二代实施以来,偿付能力指标运行平稳。从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来看,2016

年第1季度至2017年第1季度,该指标由277%下降至255%,平均每季度下降5.5个百分点;原保监会“1+4”系列文件出台后,2017年第2季度至第4季度,该指标由255%下降至251%,平均每季度下降1.4个百分点,降幅明显收窄。

2017年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显示,A 类公司的占比逐渐提升,从第1季度的55%上升至第4季度的63%;B类公司的占比逐渐下降,从第1季度的42%下降至第4季度的35%;C类和D类公司由第1季度的5家下降至第4季度的3家。

(二)保险业风险形势复杂严峻。

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错综复杂,保险业正处于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期、多年积累深层次矛盾释放期和保险业发展模式转型阵痛期的“三期叠加”阶段,各类风险相互交织,风险形势仍然复杂严峻。

一是少数问题公司风险突出。以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少数问题公司,公司治理先天不足,激进扩张,违法违规经营,野蛮生长,成为风险积聚的多发区。

二是部分公司偿付能力下行压力较大。2017年有7家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一直处于100%至150%的关注区域。部分公司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险高位运行,风险综合评级处于持续下降阶段。

三是部分公司存在偿付能力数据不实问题。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资产不实、准备金不实、资本不实、风险综合评级基础数据不实和信息披露数据不实等问题。

四是部分公司存在公司治理失效问题。有的公司陷入公司治理僵局,偿付能力长期不达标;有的公司股权关系不透明、股东行为不合规;有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矛盾激化,引起媒体关注。

三、2018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思路

2018年,我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稳中求进,从严监管,切实做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

一是打好银行业和保险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2018年是打好三年攻坚战的第一年,要重点消除病症,做好问题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遏制突出风险点,防止单体风险和局部风险叠加扩散。

二是大力推进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按照“同时启动、急用先行、三年完工”的总体思路,同时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全部建设项目。对于重要和紧急的项目优先推进,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实施一个。2018年,着力推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的修订工作,计划完工完善监管规则类项目6个、健全执行机制类项目2个、专题研究类项目3个。

三是不断加强偿付能力风险分析监测。研究建立多维、立体的偿付能力风险分析监测体系,升级改造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完善数据采集、校验和分析模块,不断提高行业偿付能力、风险情况分析的质量和效率,持续增强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四是进一步健全偿二代执行机制。完成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对造假公司采取严厉措施。整合监管资源,建立常态化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制度。持续推进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和风险综合评级(IRR)工作。

五是继续积极推进偿二代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化与香港的等效评估工作,推进我国偿二代与欧盟偿付能力Ⅱ的等效评估。举办2018年亚洲偿付能力监管与合作研修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合作。继续积极主动参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制定工作,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