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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提升行业公司治理有效性

银保监会全面梳理完善独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10 08:44:34    作者:冯娜娜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冯娜娜】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保险机构按照《办法》规定,在2019年底前将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调整到位。

独立董事是指在所任职的保险机构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独立董事制度是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促进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重要制度,2007年《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保险业独立董事的基本制度框架,对于优化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促进保险机构规范化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逐渐成为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抓手。但是随着行业发展,独立董事制度与保险业发展不匹配的问题日益显现,保险机构执行水平参差不齐,制度执行与监管要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亟须加以调整完善。此次制度修订,是结合近年来行业发展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的全面梳理和完善,旨在通过进一步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机制,明确主体责任,规范主体行为,强化监管约束,形成更加有利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内外部环境,强化公司治理监管措施,切实提升行业公司治理有效性。《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主要从八个方面对《暂行办法》作出了修订:完善了制度的适用范围、细化了独立董事设置人数与比例、优化了独立董事的提名及任免机制、明确了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完善了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建立了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机制、建立了独立董事履职信息公开及声誉评价机制、健全了对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的监督问责机制。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各项内部配套机制和工作流程。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25%以上的保险机构参照执行。

《办法》在对独立董事的设置要求中提出,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至少为3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保险机构存在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50%以上控股股东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1/2以上。保险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阶段特点,选择具有财务、会计、金融、保险、精算、投资、风险管理、审计、法律等专业背景或经历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不断优化董事会专业结构,提高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运作效能。

《办法》列明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最多同时在4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正式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银保监会的任职资格核准。

对于任职年限的规定,独立董事的任期与保险机构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连续6年任期届满的独立董事,经保险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备,可以作为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再任期限不得超过3年。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保险机构连续任职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时,《办法》提出,保险机构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因失职给保险机构或股东造成损失的,独立董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人才库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及,目前,人才库建设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进行系统调试。正式上线后的独立董事人才库将成为独立董事人才资源平台、履职评价平台、信息公开平台、履职监督管理平台。社会公众可以在人才库实现对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基本信息、履职信息、履职评价的查询。保险机构可以在人才库选择独立董事候选人,填写在任独立董事履职信息,进行履职评价。监管机构能够实现在任独立董事查询、筛选、统计分析,查看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系统正式上线后,保险机构在任独立董事将全部纳入人才库管理,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也可以申请加入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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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