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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第四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发布时间:2018-07-30 10:31:17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朱艳霞】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提高18元,达到每人每月118元。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8元,增加部分从2018年1月1日起发放。 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级财政对下补助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此外,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18年9月底前将提高后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2018年5月,人社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这是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之后首次提标,标志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开始运行。

据了解,2009年底启动试点以来,福建省已先后四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待遇水平实现翻番。此次调待,全省预计有464万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受益,全年增发的基础养老金将达10.02亿元。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09年我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1年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4年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将此作为重要惠民工作积极推动,截至2017年12月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1255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5598万人,月人均待遇125元。该项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调节城乡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党的基层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