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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军人保险制度概览

发布时间:2018-08-07 10:20:10    作者:王和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在军民融合的大背景下,军人面临的风险引发关注,相应的保险保障更是不可或缺。世界各国根据国情采用了不同的保障模式,不同国家关于军人的保险保障也各不相同。谨以美国、日本、俄罗斯、德国为例,来看看这些国家的军人保险制度。

□王和

美国:建立政府与商业结合的军人保险制度

美国的军人保险制度发端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政府于战争结束1919年12月对先前制定的《战争风险保险法案》及其两个修正案再次进行了修订,建立了“美国政府人寿保险”制度,这标志着美国政府正式涉足军人保险领域。由于当时民营商业保险公司因战争风险而拒绝承保,美国政府成了该保单的保险人。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正值美国深陷越战的泥潭难以自拔,大量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的保险权益亟需保障。而此时的美国政府,也一改过去自身承保的做法,转而寻求与民营保险公司的合作。1965年,国会通过立法,设立了“军人团体人寿保险”,以团体保单的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标志着美国军人保险正式引入了商业保险。此后,军人团体人寿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及至 2001年扩至军人家属,设立了“家庭团体人寿保险”。

此外,美国国会于1974年通过了《退伍军人保险法案》,设立了“退伍军人团体人寿保险”,并允许现役军人于退役后,将军人团体人寿保险转换成可终身续保的定期保单。2005年国会又立法将军人团体人寿保险和退伍军人团体人寿保险的赔付标准最高调整至40万美元。

就军人保险的运营来看,美国现有的8种主要保险类型,有两种模式。

一是政府人寿保险项目。如设立于1919年的美国政府人寿保险。该类保险从性质上说,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因此主要由美国政府退伍军人部保险办公室来负责。

二是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项目。如设立于1965年的美国军人团体人寿保险和 1974年的退伍军人团体人寿保险。该类保险从性质上说,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具体事务的管理由商业保险公司设立的军人团体人寿保险办公室负责,而退伍军人部保险办公室只进行必要的监管。

日本:建立全面综合军人保障体系

日本军人保险由国民社会保险、军人福利性互助保险和优惠性商业保险三部分组成。

1.国民社会保险

日本军人参加国民社会保险不需个人缴费,由国家财政完全负担。 军人的此项保险与一般日本公民一样。

2.福利性互助保险

防卫厅共济会是经政府批准的具有福利性、经营性质的法人组织,防卫厅长官为法人代表。互助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国家财政拨款,二是军人缴纳的会费,三是福利事业运营收入。

公民参军之日起自动成为共济会的会员,在按期缴费的同时,可享有互助保险的各种待遇,主要有下列项目:

短期支付补贴。当军人及其抚养者发生疾病、负伤、分娩、休假、灾祸时,给予补贴,谋求军人家庭生活的稳定。(1)疾病、受伤补贴。军人在定点医院治疗全部免费。在非定点医院治疗,军人负担10%,共济会负担90%。军人家属住院治疗或者疗养,军人负担20%,共济会负担80%。(2)结婚、分娩补贴。军人结婚时领取6万日元,分娩时领取24万日元(两个以上婴儿按倍数支付)。(3)遭受灾害补贴。军人家走进有水灾、地震、火灾等灾害,住房或者家产遭受损失时,根据受损程度支付军人本人3个月、2个月、1个月、半个月的薪金报酬。(4)非因公死亡补贴。军人或者家庭成员死亡支付10万日元丧葬卖。因灾害死亡还支付吊唁金2.5万日元。

长期支付补贴。军人在退休、残疾或不幸死亡时,补贴额度的确定及支付由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险局和共济会联合负责。防卫厅共济会负责办理申请衔接的相关手续。军人及其家庭可以在享有共济会养老金等补贴的同时,还可享有国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等双重待遇。

福利性服务待遇主要项目。(1)军人及其家属短期住院健康检查,军人补助5万日元,配偶补助2.5万日元。(2)由共济会出资,个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为赴国外出差的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保险。(3)为军人家庭提供费用低廉、服务优质的度假旅游,提供火车、汽车、渡船20%的折扣票。(4)提供家庭用品仓储和搬运服务。为方便军人个人建房,提供预制件装配式住宅服务。(5)提供婚礼、健身、定期免费疗养服务。(6)为便利军人子女上学,提供廉价的学生宿舍服务。(7)在所属直营商店为军人及其家庭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日用品、家用电器、汽车售卖服务,并办理分期付款。优惠性存、贷款服务。共济会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利率高于银行的存款业务,利率低于银行的贷款业务。普通贷款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4倍。教育贷款、特别贷款最多200万日元。住宅贷款最多1500万日元。

3.优惠性商业保险

为了预防意外事故,更好地保障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共济会与协荣生命保险公司和东邦生命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军人办理参保费率低、理赔额度高、具有理财性质的人寿保险,军人最多限购50份,最低限购6份,配偶最多限购30份,子女每人限购3份。军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保险金额最高为3800万日元。配偶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保险金额最高958万日元。子女死亡或者残疾的,保险金额最高285万日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每年进行收支决算,如有余额或者运营收入,将以红利形式退还给加入者。

税法上的优惠。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保险,国家免除每年10万日元以内的所得税和住民税。本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数×500万日元以内免除继承税。

俄罗斯:实施军人强制国家保险制度

俄罗斯的军人保险制度发端于前苏联末期对军人实施的强制国家保险制度。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于1992年开始经营军人强制国家保险体系。而此时,俄罗斯尚无军人保险领域正式立法,军人保险业务亦由俄罗斯国家保险股份公司独家经营。由于该公司在运作军人保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如效率低下、浪费严重、官僚主义横行等,俄罗斯国防部开始寻求与社会化运作的军事保险股份公司开展合作,双方为一些在热点地区执行任务的军人签订了一些一次性保险合同,这标志着俄罗斯军人保险开始引入商业保险。

1993年1月,俄罗斯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军人国家强制保险的法律《军人地位法》,随后又制定了相关配套决定,为军人保险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个决定的内容中,提出了国家机关与包括军事保险公司、俄罗斯国家保险公司在内的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的建议。1998年3月,俄罗斯又颁布了新的《军人地位法》,随后几经修改。与此同时,俄罗斯在新的《军人地位法》颁布的第二天,又颁布了《军人强制国家保险法》,详细的规定了对军人和被征召参加军事训练的公民实行国家强制保险的条件和程序。该法实施至今,已修改6次,其中2006年2月的修改,规定军人强制国家保险依照政府采购程序,将竞争机制引入军人保险合同保险人的选择。2008年6月的修改,在一定条件下再次降低了军人强制国家保险中保险公司选择的门槛,进一步打破了几家大的保险公司对军人保险业务的垄断,使得更多的保险公司有机会涉足该领域。

德国: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德国的军人保险始于1936年,国防部承担军人保险费。在军人享有优厚的福利、抚恤待遇的同时,对职业军人、合同军人、义务兵分别实行不同的保险。

1.职业军人的保险

职业军人实行终身制,涉及职业军人的社会保险主要有两项。

一是养老保险。职业军人在职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的养老金全部由国家承担。职业军人的退休年龄一般按职务和职业由低到高区分为53至61岁。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方法为:供职年限×1.875%×退休时的工资。最高不能超过退休时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最低不能低于35%。同时,根据不同级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例如一个服役38年的中校,58岁退休时的月工资为4800欧元,每月可领取养老金3420欧元。因工伤等导致提前退休的,可加20%的养老金。如果职业军人去世,其配偶除可领取两个月的养老金外,终身可领取养老金的55%,子女可领取养老金的12%,孤儿可领取养老金的20%。如果职业军人因公牺牲,配偶可领取养老金的60%,子女可领取养老金的20%,但最多不能超过本人生前的养老金。

二是医疗保险。职业军人在服役期间实行公费医疗。退休后,职业军人的医疗费按照80%的比例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解决。此外,职业军人的家庭可享受50%至80%的医疗补偿。没有得到补偿的20%至50%,由家庭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解决。

2.合同军人的保险

合同军人涉及的社会保险有三项。

一是养老保险。合同军人在服役期间,视为参加养老保险,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完全由联邦政府承担。退役后由本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是医疗保险。合同军人在服役期间,实行公费医疗。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联邦政府承担,退役后由个人继续缴费,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连带参加护理保险。

三是促进就业保险。合同军人在退役后,在军队服役4年以上的,根据军龄的长短,可享受6个月至3年的培训补贴,每月补贴数额为服役最后月工资的75%。其中:服役4至6年的,领取补贴的时间为6个月;服役6至8年的,领取补贴的时间为1年;服役8至12年的,领取补贴的时间为1年零9个月;服役12年以上的,领取补贴的时间为3年。合同军人退役后,军队通过介绍职业、进行培训等措施,促进其就业。国家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岗位,用以安置服役12年以上的合同军人。

3.义务兵保险

德军现行的义务兵服役期为9个月。涉及义务兵的社会保险有四项。

一是养老保险。义务兵从入伍第一天起,就申请一个养老保险账户号码,强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保险费完全由联邦政府承担。

二是医疗保险。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其配偶和子女都可免费享受家庭医疗保险。同时,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强制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保险费完全由联邦政府承担。

三是促进就业保险。义务兵必须参加此项保险,保险费完全由联邦政府承担。义务兵完成服役,回归到社会,由国家负责就业培训。

四是失业保险。义务兵退役后找不到工作的,转入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完全由联邦政府承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为18个月。

此外,根据德国联邦费用法,职业军人、合同军人、义务兵搬家、找房子、子女转学都有相应的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