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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中的保险作用

发布时间:2018-08-07 10:53:35    作者:王和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编者按:军民融合是国际发展趋势。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行业,在军民融合中可以,更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助力军队社会化保障,支持国防动员和军队人才培养。国防和军队建设也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和资源,实现改革转型,使保险成为衔接“军”和“民”的桥梁,使保险成为军民融合的切入点和窗口,使保险为强军服务。

□王和

2015年,我国将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面向未来,军民融合要实现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发展格局。一是在国家层面整合军民资源,最大限度地促进军民资源的互通互用、军民资源兼容共享,尽最大可能使有利于战斗力提升和生产力提高的全部要素都实现无缝对接、深度融合。二是不断拓宽军民融合的领域和范围,尽最大努力使经济社会和国防军队两大系统中有交集的领域、行业实现深度融合。三是突出融合的经济性和有效性,尽最大可能优化整个国家的资源配置,让资源在其最合适的地方高效发挥作用,在深度融合中实现经济建设的国防效益最大化和国防建设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军民融合是国际发展趋势

军民融合是国际发展趋势。当今世界,新科技革命风起云涌,新军事革命方兴未艾,军用和民用技术上的渗透性、产品上的互通性、需求上的兼容性、标准上的通用性越来越强。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对军民发展有效融合,直接促进了技术和资源在军民之间双向转移,不仅为国防建设节省了大量资源和建设成本,提高了经济生产能力,也极大激发了国民参与国防建设的积极性,有效增强了国家综合实力。在军民融合的模式选择方面,世界各国根据国情采用了不同的模式,比较典型的有“军民一体化”、“先军后民”、“以军带民”、“以民掩军”等。

军民融合是时代必然选择。现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诉求表现在:一是需要国家整体动员能力的提升。现代战争特点决定了不只是两大军事体系之间的对抗,而是以国家整体实力为基础的“大国防”对抗。二是现代国防军队建设需要减少压力提高效率。当前,世界各国国防预算普遍面临约束,摆在很多国家国防军队建设面前的一个核心诉求是减少压力、提高效率,国防资源投入和配置需要体制机制创新,这就需要发挥市场作用,把其他非军事功能交给市场承接,战场提需求,市场保供给,最大限度地实现军队和社会保障资源的统一筹划、合理配置和集约使用。三是需要国家资源投入效用最大化。军工往往聚集了一个国家最强的创新力量,也凝聚了大量的资源投入,如果大量的军工成果仅仅在国防中使用,其效用发挥十分有限,从投入产出看“不经济”,需要通过民用来“最大化”资源投入效用。四是国防需要国民经济的坚强后盾。现代战争涉及国民经济各要素,现代国家安全的概念不仅包括领土、领海、领空,还包括太空、远海、网络,广泛的国家安全内涵,只通过军队体系来支撑很难完成,需要对全国资源的有效调集,这就离不开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离不开民用的支持。

军民融合就是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深深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全面推进经济、科技、教育、人才等各个领域的军民融合,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为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丰厚的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新时期军民融合创新发展,表现为重视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良性互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战略任务,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

军民融合,寓军于民,平战结合,平战转换将成为新时期中国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市场则是这种融合、结合和转换的一个载体和渠道。现代战场离不开现代市场体制,从发达国家的实践中得到印证,市场体系已经成为美国国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发展成为一种基于制度安排的成熟体系。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中国已基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了天然土壤,市场机制成为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手段。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商业保险助力军民融合

如果我们进一步探究发达国家的“军民融合”制度,其背后还有一个重要理念是国防义务的公平负担和公共参政管理模式的要求,即完全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国防动员已经不适应社会,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需要将相对不确定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等,尽可能通过市场进行分散和确定。

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在军民融合中可充分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的作用,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良性互动,架起“军”和“民”衔接的桥梁,为国防和军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供“保险”方式和平台,为强军服务。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作用可以通过“期间维度”和“主体维度”展开,期间维度可以分为非战争期间和战争期间,主体维度可以分为国防主体和社会主体。从参与领域看,保险可重点在军队社会化保障、“军转民”和“民参军”、国防动员、国防教育等领域发挥独特作用。从参与方式看,保险应多方位、多领域、多要素参与到军民融合过程中,根据国防需要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作用。未来保险在助力军队社会化保障的过程中,可重点在军人、军产、国防研发和国防动员等四方面提供风险保障。

1.军人

大力发展军人商业保险,成为我国军人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军人保险主要针对军人伤亡风险、养老风险、医疗风险及随军未就业配偶风险提供了保险保障。商业保险一方面可在军人伤亡风险、养老风险、医疗风险等方面提供商业保险作为军人保险的补充,为军人提供更充足的保险保障,另一方面可根据军人的风险特点,在军人职业风险、意外伤害风险和军人家属风险等领域创新保险产品,提供多层次、多类别的保险保障。商业保险在为军人提供保险保障服务时,主要针对编制在册的军队人员及相关家属风险进行保障。

(1)军人伤亡补充保险

商业保险针对军人伤亡风险,可在军人伤亡保险的基础上,提供伤亡附加保险,军人发生伤亡时,在领取伤亡保险金基础上,再领取伤亡附加保险金。通过采取军人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可以大幅提高军人伤亡的补偿水平。

(2)军人医疗补充保险

商业保险针对军人医疗风险,可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军人退役医疗补充保险,作为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此外,商业保险可以通过提供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作为军人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不同的军、兵种,由于军队服役的地区环境和具体岗位不同,工作和生活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由此导致的疾病发生率也不同。针对艰苦地区军人提供艰苦地区职业保险,给予这些军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弥补其在艰苦地区受到的身体伤害;针对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军人提供特殊岗位保险,给予这些军人一些经济补偿,以维护其切身利益;针对执行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训练科研和担负急、难、险、重等特殊任务的军人提供履行特殊任务保险,给予这些军人一定的经济补偿。针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的军人,提供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缓解远离医疗机构的小、远、散单位军人日常看病难问题,提高就医质量和时效性。

(3)军人意外伤害保险

针对军人的意外伤害风险,军队可统一向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军人因公出差、按照军队休假探亲规定探亲,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的,给予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金。

(4)军人家庭保险

针对军人的家属面临的各种风险,建议开发随军家属补充养老保险、随军家属补充医疗保险、军人家属意外保险、军人家属健康保险和军队独生子女意外保险等。

(5)军人长期护理保险

针对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及无工作亲属的晚年照料需求,探索提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解决他们生活照顾困难,提升他们晚年生活质量;针对伤残军人,探索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给予他们日常生活护理保障(或者给予一定经济补贴),解决后顾之忧;未来还可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建立覆盖全军的退役军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升军人晚年生活保障。

2.军产

军队作为一个特殊组织,面临着诸多风险。除了人身方面的风险,还面临着资产风险、财务风险和安全风险等。军队的有形资产种类繁多,分布在全国各地,其面临的风险也很大。军队的有形资产可以分为建筑物、构筑物、车辆、设备、机械、材料和其他库存物资等等。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等。

(1)军队房产保险

目前,军队保险没有在内部设置针对房屋的财产保险。因此,应研发并推广适用于军队房产的保险产品。

(2)军队车辆保险

目前,军队没有在内部设置军队车辆保险。因此,在军车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可以有效地对军车事故风险进行规避、转移,简化事故理赔程序,避免矛盾,减轻事故灾难带来的负担。可由保险公司为军队量身定做统一、规范的军车保险合同,确定参保车辆种类和比例,认真选择军车参保险种。

(3)军队巨灾保险

鉴于军队担负国家安全,组织、资产者需要保密,因此,多年来军队资产出现风险损失,都是由军队自己承担。尤其是在发生巨灾后,当军队资金无力承担时,需要国家进行财政拨款解决损失问题。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给军队和国家财政带来负担,可以通过建立军队巨灾保险制度,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巨灾风险。

3.研发与应用风险保障

针对军民融合产品应用转化风险,可借鉴首台(套)技术装备质量责任保险模式。

目前我国军民融合企业产品具有价值高、创新性强的特点,但是潜在用户购买使用首台(套)装备存在一定顾虑。而首台(套)技术装备质量责任保险属于责任类保险的一种,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的风险等,可以为产品用户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买单”。因此,大力推广首台(套)技术装备质量责任保险,可以促进军民融合产品的销售和推广。

为保障军民融合企业研发风险,可以提供科技保险。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研发项目的难度与复杂性以及企业实力的有限性,会导致研发活动延期、终止、失败等,严重阻碍了军民融合企业研发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险可通过提供科技保险的方式,使高投入、高风险的参与军民融合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赔偿,有效化解企业出资人、科技工作者对风险的顾虑,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将给企业技术创新带来最大的保险系数。具体产品方面,可以提供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及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险种。

针对军民融合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应研发推广保证保险。军民融合产业是我国国防经济的重要支柱,而融资问题一直是制约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瓶颈。通过保证保险产品,军民融合企业可在保险公司合作的银行进行免担保、免抵押的贷款融资,有效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问题。

4.支持国防动员

利用保险的风险分散作用、稳定国防预算作用、风险管理服务作用,参与国防动员相关过程。育能力于民间,散风险于平时,保效果于制度,达目的于创新。在国防动员的常规风险、非常规风险两部分,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处理。

(1)常规风险

对于国防动员中的常规风险,可以采用扩大社会主体保险范围,也可以采用特别安排机制来解决他们可能面临的国防动员保障问题。

从保险的视角看,应重点考虑:一是经济中的交通动员,可以通过在各类交通工具保险中引入“国防动员功能”要素,解决社会主体在国防动员中面临的物资征用风险,可推出相应的征用第三方责任险种。二是发展民兵预备役人员商业保险。可针对我国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意外伤害风险、医疗风险、养老风险等均存在保障空白或者保障严重不足的问题,开发并推广相关商业保险产品,提供保障。具体方式上,可政府、军队统一为他们购买或补贴等形式,这些人员所在单位也可补贴支付一定比例。

(2)非常规风险

可以借鉴核共体和航空航天共同体的模式解决,即成立“国防动员保险共同体”,由非外资成分保险主体参与。“国防动员保险共同体”可考虑在国防经费中预拨启动基金,国家予以税收政策优惠,接受涉及国防动员的相关保险的分保,积累相应的保费收入,每年提取一定风险准备,可以通过隔离方式寻求风险分散,通过金融创新模式解决偿付能力问题。

总之,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行业,在军民融合中可以,更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助力军队社会化保障,促进“军转民”和“民参军”,支持国防动员和军队人才培养。国防和军队建设也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和资源,实现改革转型,使保险成为衔接“军”和“民”的桥梁,使保险成为军民融合的切入点和窗口,使保险为强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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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军民融合的主要模式

□王和

在军民融合的方面,世界上主要的军事强国根据各自国情采用了不同的发展模式,比较典型的主要有“军民一体化”、“先军后民”、“以军带民”、“以民掩军”四种模式。

“军民一体化”模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美国在冷战期间主要采用的是“先军后民、以军带民”的发展模式,军工和民用技术相互分离,冷战结束后,军工产品需求下降,为在国防投入减少的情况下依然保持军事优势和国防工业活力,美国提出国防采办扩大利用先进民用技术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到 2001年,美国原本分离的军民工业体系基本融合为一体。

“先军后民”模式的代表国家是俄罗斯。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国防预算急剧下降,因此,俄政府积极推进国防工业“军转民” 政策,通过“军转民”解决军工经费不足的问题,但由于资金缺乏、管理不善、部门分歧等种种原因,“军转民”工作阻力重重,俄政府转而强调发展和采用军民两用技术,但由于资金缺乏,军民结合发展高技术项目成功案例不太多。

“以军带民”模式的代表国家是以色列。以色列实行国防高科技为立国之本的战略方针,用先进的军工技术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目前,以色列的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在一些领域处于世界先进水平,特别在综合集成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以色列军事高技术推动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该国冶金、电子、材料、制造工艺、信息、生物等多技术领域的民用产业,都在高技术国防工业的带动下,有了极大的提高。

“以民掩军”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日本军事力量的发展受到种种限制。日本一直没有形成一套独立完整的国防科研生产体系,但其民间企业在国防研究开发能力、技术水平、经济实力和经费投入等方面都具有强大的优势。近几年来,作为经济大国的日本,不断加大国防科研投入,大力发展本国的民间军事工业,通过政策和资金方面的倾斜,大大促进了军民两用技术和产业迅速发展。

欧洲一些国家在军工与民用结合方面也有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德国强调在“寓军于民”的同时必须保持强有力的军工核心力量;英国吸引世界范围内技术先进的民用部门参与国防科研开发;法国通过优先发展军民两用技术来加强研究和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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