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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8 20:00:36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中国保险报网讯【记者 冯娜娜】 9月28日,中国银保监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办法》中提到,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中国银保监会方面称,该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等。

《办法》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理财投资顾问管理等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如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N)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此外,还进一步提高了条款表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对于市场机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中国银保监会方面称,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加快新产品研发,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框架,同时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为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商业银行应按照“资管新规”和《办法》要求,推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